道分水岭,它不但背离了最初订律的立法宗旨,也使此后的频繁立法日趋走向重刑化,讼师在这样的背景下无疑成为高风险的职业。
一、讼师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江南“健讼”成风,自明中叶已成为一个公众话题,并引起统治上层的极大关注。海瑞在应天巡抚任上被罢官后,已升任内阁首辅的张居正在回复他的信中,曾直言不讳地说这位“青天”丢官的原因是“三尺法不行于吴久矣,公骤而矫以绳墨,宜其不能堪也。”并对自己“不能为朝廷奖奉法之臣”,表示“深愧”。[2]江南地方官员经常向张居正告苦,以至有“近时前后官于此土者,每呼为鬼国”之类说法,并发出“他日天下有事,必此中创之”[3]的预言。
明清鼎革并没有中断江南“健讼”的风气。入清以来,随着每一轮经济波动的发生,尤其是米价上涨带动的置产浪潮,直接导致田土等词讼案件的上升。“已卖之业,加赎争讼;连界之田,挽谋构隙。因而破家者有之,因而起家者亦有之。”康熙十九年春,米价腾贵,田价骤长,“昔年贱价之田,加价回赎者蜂起。”[4]
在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健讼”之风一旦得经济助推和讼师媒介,便成为无法逆转的一种社会景观,影响所及,远远超出词讼本身,构成对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侵蚀以及对统治秩序的威胁。
清代沿袭前朝体制,地方官尤其是州县官以行政兼理司法,尽管其首要职责是行政,但在司法方面,州县官不仅主持庭审和作出判决,还主持勘查和讯问以及缉捕罪犯。[5]他既是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司法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通晓法律是对州县官的基本要求。但就一般而言,由于在正规的科举考试中已经取消了法律方面的内容,因而州县官在履任之初的相当一段时间是以毫无法律知识或仅仅是一知半解的状态来处理大量而繁杂的法律案件的。本来,官员熟读律例,讲明律意,才能剖决诸务,这已写入《大清律例·吏律》中,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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