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澳夷(按指在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及红毛诸国非华商可比,听其自往吕宋、噶啰巴”[⑤b]。对于华商来说,则不仅东洋贸易(主要指日本)可以照常进行,而且以“安南国与内地毗联”,经两广总督杨琳在京陛见面奏请旨,对广东商人亦网开一面,照东洋一例听其前往贸易[①c]。这种针对性极强的海禁对西方各国对华贸易格局的影响姑且不论,即以*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言,也注定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因此,禁南洋贸易只有康熙五十六年以后五六年间确有成效,至康熙逝世、雍正即位,*几乎形同虚设,据荷兰方面资料记载,1723年(即雍正元年)到巴达维亚的中国商船有21艘,1724年有18艘,已超过了禁南洋前每年16艘的规模[②c]。
面对禁南洋贸易存在的种种窒碍及闽广大吏对洋禁的不同意见,雍正经过反复权衡,于雍正五年(1727)三月正式批准经兵部等议准、福建总督高其倬“复开洋禁”的奏请[③c],这样,康熙五十六年开始实施的历时十年之久的禁南洋,至此正式弛禁。
乾隆五年(1740)八月发生了荷兰殖民当局疯狂屠杀巴达维亚华侨的“红溪惨案”,消息传回中国,在清统治集团内部又一次引发是否禁止南洋贸易的争议。乾隆六年(1741)七月福建水师提督王郡,以及署闽浙总督策楞、署福建巡抚王恕先后具折密奏南洋噶喇吧地方荷兰“杀戮在彼贸易汉人”之事,策楞等奏请“仍照康熙五十六年之例,禁止南洋商贩”,当年八月十一日乾隆将策楞等奏折批交“议政王大臣速议具奏”。八月二十五日御史李清芳针对策楞等请禁南洋一折,具折反对全面禁止南洋贸易,建议仅“暂时停往噶国卖买”。两天后,乾隆在李折上批谕:“议政王大臣一并议奏。”九月初六日,议政大臣、裕亲王广禄等遵旨议覆,指出策楞等并未说明既禁南洋“则出洋海口作何稽查防范”、“并于沿海贸易商民生计有无关碍”;“南洋商贩,不止福建一省,其江浙广东等处亦有往彼贸易商船,若闽省议禁,则他省亦应一体禁止”,广禄等议政王大臣以“臣等未能深知彼地情形,未便悬议”,请将此案敕交闽广江浙督抚妥议具奏,乾隆于当日批谕:“依议。”[④c]至翌年二三月间两广总督庆复遵旨覆奏,主张包括噶喇吧在内一切南洋贸易毋庸禁止[⑤c];三四月间署闽浙总督策楞等覆奏,仍主禁南洋贸易,但策楞等议折附片又称:“倘蒙恩不忍以吧番一岛之猖狂概禁南洋别国,俯允御史(李清芳)奏请只禁吧番,臣等仰恳皇上天恩,特降谕旨”[⑥c];七月新任闽浙总督那苏图、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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