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由督抚及地方缙绅或间接、或直接反映的地方利益对中央决策能否产生影响,要取决于中央决策的机制、决策的依据,以及具有最高决策权的皇帝的信息来源、个人作风等多种因素。
中央和地方是现代*术语,清代通常用“内”、“外”区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内”,指京中部院、八旗;“外”,指外省督抚、将军。乾隆时秦蕙田说:“设官分职,内外相维,体统相制。”[②g]内外关系准则正如秦蕙田所说是相维相制。所谓相维,是说内外分工合作,相互维系;所谓相制,是说内外相互制衡,彼此颉颃。部院与督抚之间相维相制的权力关系具体表现为部院掌握纲纪法度,以防止因各省大吏专擅行事而破坏全国政令的统一和集中;而督抚谙练地方土俗民情,便于因地制宜贯彻国家政令,同时亦能及时反馈国家政令在贯彻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修正的建议。这种*体制设计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即以事关地方利益的中央决策来看,部院等中央政府机构虽然参与决策活动,但廷臣的意见对于皇帝来说,充其量不过供咨询参考而已,最后须经圣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见诸实施。因此今天所谓清代中央决策,说到底是皇帝圣衷宸断。不过,积历代王朝盛衰荣枯的经验,清帝深知维护内外相维相制的*体制和决策机制的极端重要性,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凡事涉地方的中央决策总是恪遵“督抚题奏——皇帝批交阁部、军机处议奏——阁部、军机处议覆——皇帝裁夺”这一常规运转程序。但由于种种复杂的背景,中央决策机制也会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决策难免失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