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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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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政策究竟是如何出台的

时间:2007-3-10 10:45:03  来源:不详
养性疏请豁免明季的加派钱粮,只征正额并火耗。对于公开征收火耗,当时的摄政王多尔衮坚决反对。[2]此后清廷一直对火耗采取严禁的政策。但从康熙中期开始,最高统治者在反对重耗的同时,对征收一定数额的耗羡予以默认:“州县官只取一分耗羡,此外不取,便称好官。”[3]应该承认,征收耗羡有着合理性与必然性,因为地方财政严重不足和官员的薪俸捐扣情况严重。在这种背景之下,地方官征收耗羡,然后再以节礼等形式向上级官员进奉。而地方官以饭食银、部费的形式向中央官员进奉,以满足实际需求。可以说,这种以耗羡——节礼为主要形式的陋规分配体制是与国家条文规定的、表面的财政分配体制并存。但问题在于,每一位官员、每一级官员不可能只取得能满足自己生活与办公的需求的耗羡、节礼。因此这种体制自身必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重耗私派累民、亏空库帑、官员馈赠败坏吏治等层出不穷,学界对清初耗羡的严重性及危害已多有探讨。雍正元年正月初一日,雍正帝颁布了训饬各级文武官员的十一道上谕。其中有关耗羡的言论,谕布政使:“赋役会计,皆尔专司,调剂均平,乃为称职。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胶剥何堪?”谕知州、知县,其中云:“今州县火耗任意加增,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4]

从中不难看出,在耗羡问题上也只是特别反对重耗累民,这不比乃父高明多少。但雍正帝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却在不自觉中破坏了现存的陋规体制。

()节礼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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