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所禁,实际至康熙末只有扣捐薪俸“名正言顺”。例如广东每年实有“应办之公务”,如办解紫榆、花梨、锡斤、白蜡、广胶,办解陈香、广锅、京铜,贴补走递京报、部文、塘兵及提塘工食银,修理战船军器火药,正九两月炮台演放火药,文武两闱乡试费用等等。这些费用不得已“自知县以上俸银及别役工食仍行捐解司库,每年约有俸工银二万五六千两,以为办理通省公务之用,以公完公,庶于公事不误。又不累及百姓,似属两全”。广东官员还特别说明捐俸为“万不得已”之举,是为“两全之法”[20]。
可以说如找不到切实的解决地方公费的财源,又不行私派,捐助不可避免。事实证明了此点。在雍正帝下达捐助*后,官员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与雍正帝讨价还价。
例如,甘肃因各项费用皆以甘属文武各官俸工捐补,需要二十年方得补完善虽有永禁捐俸之谕,雍正三年巡抚石文焯仍认为“甘属从前悬项累累,议以俸工捐补在先,势难停止”。视此,雍正帝只得说“俸工万万不可捐,至武弁更令人可骇,地方上若可有设法,赔补另寻计策,若无法可设,只得将此亏空那移之人参奏,治之以罚,方使得。”[21]石文焯却固执己见,强调说“若地方有可设法之处,亦必不将武官之俸一例捐七留三,此亦万不得已之计。”雍正帝气极却又无奈,骂道:“无耻之极!难为你下笔书此一折。”[22]
应该说*的颁布可以消除捐俸中的种种不法行径,但同时也是对官员应得薪俸的承认与尊重,免得官吏枵腹从事,必大有利于吏治。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对地方财政来说,捐俸的停止使得地方上俸工这一合法的公费来源亦宣告中止。康熙以来捐助俸工之势,是不合理的地方财政内在驱动所致。上述例子说明了只有*无济于事,若不*地方财政存在的卮漏,即地方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禁捐如同捐助俸工一样只能是饮鸩止渴、剜肉补疮,无补于事。
所幸的是在禁捐的同时,雍正帝也在积极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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