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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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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政策究竟是如何出台的

时间:2007-3-10 10:45:03  来源:不详
刑名案件等向部中书吏贿嘱所需的银两。因朝廷有奏销等严厉的规定,故各书吏吹毛求疵、借口拖延、随意驳回,官员不得已只得交部费加以弥缝。

部费绝不可能出自督抚等人,“督抚提镇布按两司,看属员之大小俱有一定之科派,每年凑解部费,积习已久”;“此项银两虽出于属下,而究其实,则文官未免不设法取于里下百姓,武官则科派队伍兵丁”。而各官又从中渔利:“文武大员藉部费之名,其中有益于己者亦为不少,又兼各衙经承以及跑京送部费之家人,不无以少报多之羡余,有此层层剥削……凡事不讲部费,事不能完结。”[25]部费的来源,多直接摊征于火耗之中:“部费陋规由来已久,人共知闻,大约部员取之于缺主,缺主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26]

对部费陋规,雍正帝有着清醒的认识。决心一改乃父宽纵之势。雍正元年正月谕内阁:“各省奏销钱粮,除地方正项及军需外,其余奏销项内,积弊甚大,若无部费,虽册档分明,亦以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往来驳诘。一有部费,即糜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或将无关紧要之处驳回,以存驳诘之名,掩饰耳目。咨覆到日,旋即议准,内外通同欺盗虚冒。此等情弊,尽在皇考睿照之中。圣恩宽大,未行深究。朕今不得不加整理。”[27]为此特别成立会考府衙门,核销一应钱粮奏销事务。

无疑,部费具有非法的一面,但也应看到它渐为成例,在一定意义上与饭食银同义,成为地方向中央官员的补贴,且数目日益固定。例如,浙省“岁解部费约有二万余两,皆当取之火耗悉力完办”[28],而浙江按察使的刑名部费,四季共银四千五百三十七两二钱零,“原以供刑部书办纸笔饭食之需”[29]。

部费不仅成为京官的收入,同时地方官借缴纳之机也从中获利,构成了地方官的收入来源之一。作为驿盐道的李卫。就上报其驿递陋规的收入一部分来自部费:“每年四季有驿盐道扣存部费银二干两,闻造册与上京盘徼并提塘杂费止用四百两,尚存一千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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