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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治理台湾行政机构述略

时间:2007-3-10 10:49:36  来源:不详
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以“表正风俗,稽查弹压,除剔弊端”9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因巡台御史塞岱、雷伦在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务中敷衍了事,所奏不实,引起乾隆帝恼怒,认为巡台御史有名无实,遂决定撤销。

清政府除了往台湾派遣御史外,还在台湾设立府、县,直接管理。康熙二十三年四月,清政府决定在台湾设13县,即改承天府为台湾府,以府治附郭为台湾县,天兴州改为诸罗县,万年州改为凤山县。府设知府1员,海防粮捕同知1员,经历司经历1员。知府在福建巡抚直接管理下,总领台湾各府县,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查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海防粮捕同知后改名为台防同知,隶属于知府,管辖南到新港、北至鹿子港海岸以及三县沿海地域,具体事务有考察进出口船舶,兼理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司法事务,发给商船、渔船执照10 。雍正元年,添设淡水同知一员,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雍正五年,改设澎湖通判1员,稽查船只,管理钱谷,遇刑名事件仍归台府审结。

对台湾地区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建置,清政府也非常重视。康熙二十三年四月,以台湾府治附郭为台湾县,县设知县、县丞、典史各1员,新港巡检司巡检、澎湖巡检司巡检各1员。改天兴州为诸罗县,县设知县、典史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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