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制乃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一般认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按察 使黄遵宪等人所创办的湖南保卫局,是我国近代警察之滥觞。1901年清政府开始兴办新 政,警察制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创办开来。警察制的建 立本身具有丰富的近代内涵,在我国行政、司法史上有着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不仅是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标志,而且也从制度层面推动着中国社会文化的近代化进程。
然而,学界对于近代警察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探讨却比较缺少,“建国以前没有出版过近代警察史的专门著作,建国以后对这门专史的研究也未受到足够的重视。”[1](序 言,P1)近年来这种情况开始稍微有所改变,出现了一些探索性的论文及专著。专著方 面以韩延龙、苏亦工等人所著的《中国近代警察史》影响最大,该书比较全面地论述了 近代警察在中国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对其性质、结构、职能和重要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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