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的任何阶段,官宦、地主和富裕自耕农在社会各阶层或总人口中均占少数,这意味着大部分丧偶妇女保持不再婚的经济条件是欠缺的。需要指出,即使在有经济条件保持不再婚的丧偶妇女中,也有一部分人踏上再婚之途,由于资料的限制,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注意妇女不再婚的问题(这方面的资料可谓俯拾皆是)。而对妇女再婚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笔者最近通过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翻检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收集到不少有关丧偶妇女再婚状况方面的个案。由此或许能对这一问题加深了解。
此外,还应看到妇女再婚的一个变种——已婚妇女以各种名目被丈夫、婆家、娘家及其他人卖婚,这一内容在其它资料中缺少具体的反映,在我们翻检的档案资料中则有不少这类案例,对此加以研究也是很有意义的。
由于婚姻家庭类档案资料数量浩繁,无法在短期内尽数搜集,这次我们主要查阅了乾隆四十六年至五十六年(1781—1791年)的部分。我们想通过对这11年妇女再婚的考察,借以了解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特征。
与初婚由父母包办不同,妇女再婚则受制于多种因素,亲属关系网络的扩大增加了染指妇女再婚活动的社会范围,更需指出的是,妇女再婚时的商品性色彩很浓厚,即她往往不能享受一个人应得的尊重。探讨这一问题将会使我们更清楚的了解女性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地位,这里我主要想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所提供的个案进行分析。
一 丧偶妇女再婚个案分析
丧偶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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