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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一)

时间:2007-3-10 10:53:10  来源:不详
寡妇采取的再婚行为。由此更使我们坚信妇女丧偶守节是需要基本的经济条件的,而对出身社会中下层的丧偶妇女来说,这一条件是不具备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将不得不选择再婚作为生活出路。值得注意的是,在因穷改嫁的妇女中,不少人没有因循官方所设定的守丧三年这一规定,一般丧偶与再婚的间隔为一年左右,它更明确地反映了丧偶妇女所面临的生存压力之大。

    3.招赘型再婚。招赘一般是在前夫留有财产的前提下进行的。家有财产,子女又年幼,无人照料,只好招赘。妇女招赘在南方地区较流行。江西万载县寡妇黄氏35岁,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夫故,因儿子幼小,要招夫抚养,经人说合,夫兄主婚,招赘32岁的俞庭宗为婿(江西抚郝硕,46.4.10)。江苏如皋陈氏,23岁丧夫(乾隆四十年),有一子,乾隆四十一年招赘王万良为夫(议政大臣英廉47.3.10)。 一些招赘是有先决条件的,江西上饶,陈宁氏,原嫁魏继代的儿子魏有涣为妻,生有二子,长8岁,次5岁,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丈夫病故,五十二年因翁老子幼无人养赡,凭媒王新发招赘陈得全为夫,议定代为养老抚幼。10年后小夫人跟随后夫回去,立有婚约(议政大臣阿桂,54.11.7)。这三例丧偶妇女均有年幼男性子女,或许可以这样说,既有一定数量财产,又生有男性子女的丧偶妇女才有招赘的基本条件。

        (二)丧偶妇女再婚的决定方式

    1.婆家劝嫁。丈夫死后,丈夫兄弟为摆脱负担,并获得媒钱,劝说寡妇改嫁。

    江西德化人李氏,31岁丧夫(乾隆四十四年九月),留下两子穷苦无靠,夫兄四人劝其改嫁抚养幼子。于33岁丧服未除改嫁。得彩礼32欠,19千还夫债,13千由夫兄四人均分(江西抚郝硕46.9.10 )后因夫弟再向媒人索要礼钱,引起斗殴,伤夫弟身死,官判李氏离异归宗,追还媒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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