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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一)

时间:2007-3-10 10:53:10  来源:不详
婚的直接原因

    固然,贫穷是妇女再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却不尽相同。这其中,有的因为丧偶妇女为债务所累,通过再嫁获得财礼偿还债务;有的是由于丧失之后,没有经济来源,只好再嫁。更进一步来看,丧偶妇女再嫁者有的在现实处境面前,没有它路可走,经过权衡,作出一种相对主动的选择;而有的则是迫于夫家成员的各种压力不得不再嫁,甚至有夫家人贪图寡妇财产而强迫妇女再嫁。

    1.还债型再婚。

    中国俗语云:冤有头,债有主。在清代中期丧偶妇女的再婚个案中,这一点有充分体现。在传统社会中,妇女在家庭财富的创造中不起主要作用,缺乏基本生产资料的家庭更是如此。丈夫生前欠下的债务,寡妇是难以通过正当的劳动来偿还的,为还夫债而再嫁,这可以说是妇女再婚的一项比较悲壮的举动,婚姻的买卖色彩由此显得浓厚。在贫穷家庭,除了丈夫生前欠有债务外,死后丧葬料理又欠新债,寡妇此时不得不靠嫁人获得财礼以还债务,主动中包含着无奈。

    福建南靖谢氏,31岁,丈夫方陈乾隆四十三年死,因家贫日食难度,欠的丧费俱没清还,又没儿子,今年五月是方陈胞兄主婚,把其改嫁陈徐,财礼银22圆,还了前夫的丧费(议政大臣英廉47.5.23 )(注:说明:本文中凡是未注明具体出处的题本资料均为笔者直接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所搜集;同时为简明起见,题本资料出处采用缩写方式,如福建抚徐嗣51.5.7意为福建巡抚徐嗣题,时间为乾隆五十一年五月七日。)。

    江西泰罗县寡妇罗氏,因丈夫棺殓埋葬及自己日用连年借债100 余两,罗氏自愿改嫁,将所得礼银分还各债,后再醮与林和三,得银42两(议政大臣阿桂49.4.27)。

    浙江奉化县马氏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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