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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一)

时间:2007-3-10 10:53:10  来源:不详
    2.婆家母家协商嫁寡妇。依照官方政策,丧偶妇女再嫁的主婚权以婆家为主,娘家为辅。即只有在公婆故世情况下娘家父母才能获得主婚权。由于主婚权不是空洞的,它直接与财礼的分配相联系,所以婆家和母家都想获得这一权利。然而,也应看到,在当时社会,多数丧偶妇女受礼教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非都能大胆表露自己的再婚愿望。因而需要婆家和娘家共同做一些说服和协调工作。所以可以讲,有婆家和娘家共同参与寡妇的再婚是较普遍的。由此也可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不过,财礼分配各有不同。河南宁陵县三供,61岁,女儿杨氏之夫赵九进隆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故。今年二月初,因女儿穷苦难守,和赵九母商量把女改嫁,应允,将女许给乔维三,得了十八千礼钱,送宋氏8千,10千都是小的收回(河南抚富勒浑,46.7.23)。安徽颖上周滕氏,丈夫病故,婆叶氏因家穷,情愿主婚把小妇人改嫁,与哥滕德四商议明白,托人做媒改嫁王佑为妻,依从,财礼25千,叫叶氏收取,乾隆四十六年一月哥将小妇接回家,议定在哥家起身(徽抚谭尚忠,47.6.9)。

    事实上,在寡妇再嫁问题上,娘家还有很大发言权。若娘家有亲属而不通知,常会引起纠纷。如江苏昭文县沈高氏嫁媳未告知亲家,得财礼12两,媳父知后找娶主,要求其再出12两银财礼,娶主只肯出6两,因而争吵发生命案(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11)。河南永成县,陈氏丧夫,因家贫苦,没依靠,陈氏的婆婆徐氏作主把陈氏改嫁,得5 千财礼钱。陈氏的父亲陈二知道,因徐氏不通知他,就在当地衙门告状,后被人私下调处,让娶主再出5千财礼,双方依允(河南抚富勒浑47.7.1)

    3.婆家强嫁. 这可以说不是从寡妇的个人愿望或其生活需要角度考虑,而是婆家人依据其好恶,容不得寡妇的存在,强将其嫁出。

    江苏通州钱季氏供,61岁,生两子,次子于乾隆四十五年故,遗媳张氏,一个孙子。四十一年小妇把田产分开,令他们各自度日。小妇因张氏不肯轮养,因此不喜,要把他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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