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再婚总的来说,是出身社会中下层家庭妇女的选择。这一方面是由于其经济条件限制难于守节。另一方面,他们所受礼教的精神束缚较少,但归根到底还是经济因素的作用。这里的经济因素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男性是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提供者,丈夫故逝之后,妻子将难以获得稳定的生活资料来源,生存维系会出现困难,穷困驱迫其以再婚来获得生存保障。二是对于有一定财产的家庭来说,丈夫去世后妻子尚可勉力维持,而这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丈夫的兄或弟以及其它家人为谋求这份财产而鼓动寡妇嫁出(对没有生育男性子女的寡妇来说,很可能要面临如此处境)。
(一)关于丧偶妇女再婚的政策性规定
对平民妇女来说,在清代中期政策上对其再婚的限制很小。我们以往所见到的记载多是关于寡妇守节不在嫁的内容。而在档案资料中,我们见到了更多的寡妇再嫁方面的生动记载。由此可使我们认识了解寡妇生活的另一方面——再婚行为。
考察妇女再婚问题,首先遇到是寡妇再婚由谁主婚。根据乾隆初年定例,寡妇改嫁有夫家父母主婚,夫家无例应主婚之人,始得有母嫁主之。同时,《大清会典事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另外,寡妇在居夫丧期间(三年)不得再嫁(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在传统社会条件中,一般情况下寡妇再婚并非主动行为,至少在表面上看不是主动行为,同初婚一样,再婚与否的决定权往往不在寡妇手中,除非没有任何亲族。如果说,初婚时由于有亲生父母作主,尚考虑子女的感情因素和未来生活的话,那么再婚情况下的寡妇则完全变成能够为婆家及其家族成员带来直接利益的商品。
(二)寡妇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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