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献上也有许多对寡妇再婚的描述。在陕西,乾隆年间(10年),“妇女新寡,亲属视为奇货,争图改嫁,虽有贞妇矢志守节,男家女家亦不能容,只图多得财礼而不顾终身名节(注: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16。)。足见这是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若没有严格的家规族训的约束,即使在富裕者,丧偶妇女也难以守节。
4.自嫁。寡妇自嫁是违反清代律令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自嫁也是一种现实存在。自嫁妇女多为单门独户,或者身在异乡而丧失,为谋生而身自嫁人。如安徽亳州潘氏,丈夫带领从安徽亳州来江宁谋生,不幸夫故,留下三个幼子,穷苦无靠。经人说合,讲定财礼1500文嫁与江宁*县人叶图凤,以此给她还债赎当。因潘氏并无亲属主婚,不曾立有文书(江宁抚闵鹗元,51.8.10),这实际就是自嫁。
还有一种为寡妇因奸情被人发现,为掩人耳目而再嫁。直隶建昌县的李氏,乾隆四十四年51岁时与在本村佣工之人刘三45岁有奸,后被儿子看破,劝阻,不听,与刘三商量不要财礼改嫁与他。于乾隆四十五年一月过门成亲。(议政大臣英廉47.9.7)。吉林三姓刘氏,42岁(乾隆五十三年)与前夫生两子。乾隆四十一年夫故,是年与本屯佣工周殿白成奸,四十二年周收其为妻,生一女(议政大臣阿桂,53.3.24)。
丧偶妇女再婚本应是一种积极的婚姻行为,因为它是妇女的一种务实的选择,并且是对不切实际的守节观念的冲击。然而,丧偶妇女的再婚绝大多数实在公婆、父母等亲属的包办下完成的,相对于妇女的初婚行为,寡妇再婚买卖特征更加突出了。由上可见,丧偶妇女再婚的表现形式是悲壮、可叹甚至是残酷的。可以说,再婚是生活的驱迫,而不是或不完全是主动的追求。
(一)寡妇的再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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