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劝阻过,乾隆四十五年小妇托人作媒,寻觅娶主,后说与瞿风来,议明财礼60两。张氏供:夫故,生一子12岁,立志守节抚孤……因孀居子幼不能轮养婆婆,婆不喜,改嫁小妇。小妇不允,婆叫人把小妇拉了送到瞿家。瞿因小妇不愿没有强逼成婚(江苏抚闵鹗元46.8.21)。可见,在公婆眼中,即使守寡子妇已经在经济上取得独立地位,他们仍有资格操纵其生活。当然这是违反官方法律的。
实际上,寡妇因和公婆关系处理不好而被强嫁者比较少见,较多的是夫家人为谋求寡妇财产而将其嫁出。寡妇若有财产,则成为丈夫兄弟甚至族人觊觎的目标。为获得这份财产,其手法是先劝寡妇再嫁,不听则采取强迫方式骗嫁。湖南临武县罗应本供:弟兄三人,小的居长,久已分居。乾隆四十四年十月,三弟病故无子,遗有田产,指望弟妇曹氏改嫁,以便吞并绝产。因曹氏情愿守节,自行择继罗本周(二弟)次子罗灵应为嗣,小的要图废继占产,屡向曹氏劝嫁,不听……小的图财心切,起意将曹氏强嫁,得24千财礼(最后因曹氏坚执不从,娶主放弃)(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26)。
这类案例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即使具备经济条件守节的丧偶妇女还需有家庭甚至家族成员的支持。而后者在经济利益的诱使下,其中相当比例者对此将持消极态度。在这种家庭气氛下,社会中较富裕家庭中的一些丧偶妇女特别是没有男性子女者也会有再婚行为。当然其被动成分要大于主动成分。如广东和平县叶北昌供:22岁,弟兄三人,大哥叶起昌,二哥叶盛昌,因大哥身故无子,嫂子改嫁,遗下土名冷水坑茶山一段归小的与二哥共同管业(议政大臣阿桂50.3.9)。
还有的夫家人视寡妇及其子女为累赘,为甩包袱而将其嫁出。
广东英德县龙右供:邓氏为期服叔母,乾隆五十一年叔父故,叔母孀守,同幼子相依小的过活。小弟因无力养赡,有贪图财礼使用,屡劝叔母改嫁,不允,小的起意强行嫁卖,议财礼46两番银,婶母知,不甘失节,自缢而死(广东抚郭世勋,5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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