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无子,夫棺木等费都是赊借,家内穷苦,久没措还,不得已婆婆主婚凭媒把小妇转嫁,得财礼29千文,是婆拿去清还各帐(浙江抚福菘49.5.27)。
江苏沈高氏供:73岁,生子沈白林,娶媳袁氏,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儿子病故,小妇家穷,赊欠衣衾棺木钱有10多两银子,不能措还,又养不活媳妇,作主将媳妇嫁出,得财礼银12两,偿还棺木各欠(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11)
一种极端现象是儿子将守寡母亲嫁卖,以所得财礼还债。
陕西史月花,拉船度日,父死故4年,母李氏,因家贫, 外欠又多,乾隆五十年腊月自己做主将母改嫁马姓,得了14两银财礼,还了父遗下的帐(议政大臣阿桂51.10.8)
以上可见,丧偶妇女成为婆家最重要的还债工具,由此增加了妇女再婚的买卖性质。
2.贫穷难守型再婚。
在小农经济的社会环境下,男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也是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和提供者。一旦丧失,特别是在核心家庭中,生活的支撑将会失去,丧偶妇女再嫁谋生较之守节更为重要、现实。
湖南桃源袁氏供35岁,有一子一女,乾隆四十九年前夫病故,五十年四月,小妇因家贫无靠难以守节,是夫叔同父亲主婚凭媒把小妇嫁与官老三为妻(湖南抚浦霖51.1.24)
事实上,上述两类基本上都是由家庭经济压力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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