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广大山西家庭都豪不犹豫地把自己子弟送上贸易之途。民国《临晋县志》卷四《生业略》称:“民国纪元前,临民经商陕省者常万余人。凡子弟成年除家无余丁及质地鲁钝者外,余悉遣赴陕省习商。”在这种情形下,新婚即离别,就成为广大商人家庭生活的常态。燕尔新婚就离家远行,实为人情之难,但广大山西商人却义无反顾,而他们的妻子从此也开始了孤守的生活。这样的事例在《列女传》中俯拾即是。如民国《闻喜县志》卷一八《列女传》就有:1.叶氏,任玉耀妻,于归甫十日,夫出外,三年无音耗,后闻病殁。2.叶氏,李步丰妻,年十八于归。甫数月,夫出贸易,遂殁于外。3.程氏,叶玉堂妻,年十八于归。甫十日,夫即外出,越二载,夫以病归,抵家不数日,卒。4.郭氏,宋三畏妻,年十七于归。甫半月,夫贸贩金川(今陕西安康),音书杳绝。5.鲁氏,卫述瑗妻,十七而嫁,二旬而夫远贾,遂殁于外。在这些事例中,新婚相聚时间从十日到数月不等,应有普遍的代表性。更有甚者,民国《襄陵县志》卷一四“节烈”载:李氏,南关南社胡庆云之妻,年十七岁出闺。未及三日,夫赴汉中贸易,染病而故。
其次,种种变故与风险,造成为数众多的山西商人出外不归。所谓变故与风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客观环境,一是取决于主观意念。在交通运输状况相当原始落后、医疗卫生条件非常简陋恶劣的封建时代,出外经营者无疑将会遇到种种难以逆料的风险,山西商人也不例外。长途跋涉的困苦、异地他乡的水土不服、响马劫匪的侵害、贪官污吏的敲剥等等,种种磨难都为山西商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只有那些智力与体力相对出色的幸运者才有可能躲过种种劫难,而许许多多不走运的山西人却为灾难所吞没。他们非但没有实现摆脱贫困的梦想,反而倒在了羁旅之途,魂断异乡,较早地付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众多事例证明,大多数山西“节孝”妇女的丈夫正是这样的不走运者。另外,经营成功是山西人返乡的必要条件,经营失败的山西人自然无颜去面对家乡父老与妻儿,再加上久居异地他乡的种种羁绊,都会使不少山西商人不愿再回到故乡。山西方志《孝友传》或《孝义传》中常常有“千里寻父”的事迹,也说明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注:参见《临汾县志》卷三《乡贤录上》中田树楷、李国宗、景发才等人事迹,民国二十二年刊本。)。所以,“出外不归”也有两种情形,即事实上的死亡,以及不能或不愿回乡。
第三,在丈夫出外后,很多山西妇女依靠自己的双手,孝养公婆,抚养子女,维持着十分艰苦的生活。多数山西人出外经商的主要原因就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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