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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体系及当代“税费改革”

时间:2007-3-10 10:55:17  来源:不详
族乡族列以及族绅、邑绅主持的。

至于基层社会内部的治理,亦即“乡治”,弗里德曼(Freedman Maurice)指出,县官通过衙门征集国规定的税收,监督公共秩序的维持。假如税收足以征集上来,没有他必须引起注意的对和平的破坏,他就没有理由干预地方社区的管理。在人们的请求下,他可以作为审判人员,干预地方社区之间的和社区内部的纠纷,但是,他为之工作的那套统所提供的管理理论鼓励他尽可能少地干预地方(按:此指基层社会)事务[31]。换一个角度,是基层社会“自治”式的“乡治”,构成第二层次的统治,成为国末端政权的补充。

财政职能与财政收支密切相关。双层统治格局下,存在国财政与基层社会财政。国财政的职能或目标,笼统讲是满足清政权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包括皇室经费、官俸支出、军费支出、赈济(全国性或跨省际性)支出、工程(如大的河工、塘工等)与驿站经费、科场学校经费等6类。基层社会财政的目标则是社会治安、社会公益(水利、仓储、津梁、救助)、社会文教(祭祀、迎神赛会、教育)等3类。中央财政源于赋役,财政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统收统支;基层社会财政源于基层社会组织的代表士绅阶层自筹(包括摊派、募捐等),自收自用。

而现在的问题是中央官府与地方官府的职责、中央官府与地方官府的关。就地方官府而言,其职责是具体实现国对基层社会的统治,省府州县各级官府越下,与基层社会联越密切,县级官员称为“亲民之官”。在双层统治格局中,中央官府与地方官府均为相对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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