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归公”以后, 初步建立了中央—地方的分权财政框架。田赋正税归中央财政;正式的田赋附加收入“耗羡”归地方财政。地方财政除了支付官员的养廉银外,留出部分“公费”用于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从财政体制上开创了地方公共支出的先河,使部分从农民手中收取的财政收入返回用于农村的公共事务。“耗羡”作为田赋附加制与补助金制度的结合,是地方财政体制形成的标志。[40]
一种观点是“收权”。此种观点认为,“耗羡归公”是清廷高度集中财权的做法。高度集中财权自明代即如此,以诸多税费合而为一的“一条鞭法”为典范。清代在“耗羡归公”的同时,有与“一条鞭法”异曲同工的“摊丁入地”。“耗羡归公”则是清廷以“费改税”的办法,将地方主要规费耗羡改为正式税种,“统收统支”,所谓“收入上缴、支出下拨”。改革后的耗羡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中央发放“养廉银”给地方。“通过这次收入分配的调整,财政集权中央的程度大为加深,地方经费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相对减弱了”[41]。
两种观点都给人以启迪,都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问题在于,首先整体上做为前提、与双层统治格局对应的财政结构不够明晰。
从明清鼎革到康熙,清朝一方面沿袭明朝已破败的以黄册、鱼鳞图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编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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