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名目再层层向上输送[32],直至(以封疆大吏总督巡抚为主)从中分出或授意下级再行加征摊派,采买进贡物品孝敬皇上。这一思维逻辑,以及由此思维逻辑衍发的实况,在上层政权形成了一套非经制财政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级官员的俸禄、地方公费、地方发生战费的不足部分,均得到了补充。
如官员俸禄。地方官的品级俸禄可视为国家发给的“底薪”。 在此基础上,地方官与基层社会有关的部分俸禄由基层社会提供,即由地方官自行向基层社会派收规费予以解决。京官离基层社会相对远,虽有地方官的层层“孝敬”,而部门不同,得到的补充也不均衡,国家于是给京官加发津贴、俸米。也就是说,清代京官与地方官员的俸禄待遇是不同的——“京员(中央机关和京城地方官员)例支双俸”[33]。品级俸禄称“正俸”;“正俸”之外加发同样数目的“恩俸”;此外,“每正俸银一两兼支米一斛,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加倍支给”,称“俸米”,此三部分构成清朝京官的薪酬。如一品大学士正俸180两,加恩俸共360两,另有俸米360斛(180石),平均每月银30两、米15石。京官例支的“双俸”和“俸米”,在理论上对低俸禄多少予以了弥补。然大学士九卿以下的大多数“京官”仍是人们公认的“穷京官”,均希冀京外地方官的馈送[34],均盼望外放,即清高的翰林院官员,亦盼望得一到地方主持考试的差事,以获取地方官馈送的规费,改善窘迫的生活状况[35]。
清代地方官员以加收规费、筹措财政经制外开支经费的做法,是合乎清统治者思维逻辑、得到其默认的通行做法。康熙有一句名言:“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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