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王朝做得都好,认为国家将大部分地方财富保留在当地而不是送往国库,可能从士大夫集团那儿赢得一部分好感,但“理想被现实严重地扭曲了”,低额税收不能提供足够的财政收入以支付行政费用,税额又不允许提高,于是额外的摊派就加到成粮税上,一部分变成法定的额外税,其他则视情况变通使用。[39] 这其实是没有完全了解清代双重统治格局的特点,将不同层次的财政职能混淆了。
财权的“放”与“收”
雍正“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度,使地方官府的公私费用有了经常性的合法来源,同时使长期以来漫无限制的私征加派受到了约束。
然而从财权角度,对于“耗羡归公”,实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是“放权”。此种观点认为,“耗羡归公”以前基本不存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国家田赋收入除用于支付官员俸禄、政府运转等开支外,也会部分用于大型水利、道路设施、地方宗庙的建设,但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大多依靠基层社会组织和士绅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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