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其实系贪黩无忌者,自当参处。若一概从苛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36]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官员以加收规费筹措财政经制外开支经费的做法,尽管合乎清统治者思维逻辑、合乎实际情况,却属于没有得到国家正式认可的非经制财政手段。康熙将其划做州县官的“私事”,曾说:“州县用度不敷,略加些微,原是私事。朕曾谕陈瑸云:加一火耗,似尚可宽容。陈瑸奏称:此是圣恩宽大,但不可说出许其如此。其言深为有理……加派之名,朕岂受之?”[37]乾隆则以其“较之婪赃究为有间”,而采取“不败露则苟免,既败露则应问”的应对态度。如此,这种手段便具有了处于合法非法之间的边缘性特点,而其间的“度”,很难把握。经制外筹费由地方官“自行度量”,没有制度性约束,且层层加码,所谓“州县有千金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38],成为无底之洞。如耗羡。清初地方官员筹措财政经制外开支经费的主要途径是征收耗羡。各地耗羡征收的比例江苏占正额钱粮的5-10%;湖南火耗率占正额钱粮的10-30%;山西火耗率占正额钱粮的30-40%;陕西火耗率占正额钱粮的20-50%;山东河南火耗率占正额钱粮的80%。
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这些现象,却将其解释为清廷以低税率寻求道德信誉,向臣民自夸清朝在节俭和薄取于民的古典理想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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