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乃至“取消农业税”的办法实施过程,反观清代的“耗羡归公”,亦使人对国家机器中“中国特色”的财权分配有更深层的认识。
上一世纪50年代初期,是中国所谓“强政府”(strong state)时期。全国财政收支、物资、现金管理全部置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一五”期间国家预算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2.7%,中央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80%,支出占国家预算支出的75%。时国民经济百废待兴,政府财政匮乏,中央集中财权,统一规划,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财力,将资金用在恢复国民经济的重点项目上,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
然在过分集中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扩大财政收入和发展本地经济的积极性。对此,毛泽东采取了“放权”措施:收入方面,除少数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不便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如铁道、邮电、外贸、海关等收入外,各种税收和一切企业收入,全部划归所在省、市、自治区管理;支出方面,除少数中央直接办理的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中央行政和文教支出、国防费、援外支出和债务支出外,各种支出,包括地方基本建设拨款、企业需增流动资金,全部划归省、市、自治区管理。并允许省、市、自治区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税收。与财权下放的同时,计划管理权、基本建设审批权、企业管理权也予以下放。结果,导致了宏观失控的所谓“大跃进”——地方基建急剧膨胀,重复建设、盲目生产,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比比皆是[44]。财政上值得注意的是:1中央政府财权财力尽管直接间接受到削弱,但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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