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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体系及当代“税费改革”

时间:2007-3-10 10:55:17  来源:不详
税、“三提五统”和集资收费分别占负担总量的29%、58%、13%[46]。国正税不到1/3,地方预算外收费超过正税的两倍多。

就此,国改革农村税费,实行“三个取消和一个调整”[47],取消几乎所有的提留统筹和集资收费,同时将农业税税率从3 %调整到7 %,再征收相当于农业税数量20 %的附加税,称为“农业税附加”。农业税正税和附加税构成新农业税,共占农业常年产量的8.4 % ,农民只需交纳新农业税,而无需地方再交其他任何费用。

“并费入税”后农业税增加部分、附加部分由县征收,再返还乡、村组织用于弥补停止各种收费后的开支缺口。因原来的“费”远远高于“税”,中央政府又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名目对地方政府加以补贴。三部分相加,基本相当于改革前农民负担的总量,亦即理论上可以弥补因税费改革带来的地方财政缺口,地方政府能够维持改革前的财政收支状况,农民的负担也有部分减轻。

乡级政府依靠预算外财政收入的支出有四:一乡镇政府的首要目标是收税、完成预算内收入的任务,为完成任务,普遍做法是将预算外资金“调入”预算内,填补财政收入的亏欠;一用于发放各种人员津贴、聘用临时征税人员;一维持日常行政运转,其中相当部分是招待上级检查、考评该乡镇达标与否的人员;一用于乡村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开支。而独立一级政府财政的主要意义在于可视情况灵活安排预算支出,预算外收入的“活钱”远比预算内收入的“死钱”重要得多。税费改革中,乡镇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活钱”,变成县财政统一掌控的“死钱”。如工资。改革后,多数县事权上收、工资统发,乡镇政府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直接发放,不再拨至乡财政。工资原是乡镇政府财力的主要部分,乡镇政府往往挤占、挪用以维持乡镇的行政运转。工资统发后,乡镇政府人员的工资有保障, 不再拖欠,但在保障工资的同时,县财政并不给乡镇政府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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