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运转经费,实际“挖空”了乡镇财政,使之缺乏灵活财力以维持行政运转和应付意外事件。教育等经费也是一样,改革后“以县为主”。乡镇政府无法再以统筹、集资等各种名目,从多种途径筹措预算外收入,统一灵活地用于地方各种公共开支,却还要维持运转、完成预算内收入基数,于是陷入了借贷、亏空的困境。据周飞舟调查估计,中国目前乡镇负债总额大约在4000 亿到6000 亿元之间。平均每个乡镇负债在1000 万到1200 万元之间。[48]
这种“并费入税”的思路、做法,乃至过程、结局,同清代“耗羡归公”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乾隆时,权宜之计的耗羡归公,作为永久的定制确立下来,养廉银成为官员的个人收入,耗羡不仅受到中央的严格监管,而且被中央用于解决有关用度。一些地区,如江浙等地原每两赋银加耗羡五分,几年的时间就增至每两加一钱。乾隆帝传谕各省督抚严饬有司,耗羡一项可减而绝不可增,可格外从宽断不可额外多索,违者从重治罪。乾隆十五年(1750),户部最终出台详细规定耗羡支出的“耗羡章程”。地方公费再度虚悬,地方官只得再度加派,纷纷增耗舞弊,形成“耗外之耗”。如四川“不肖有司”“将戥头暗中加重”,“有每两加至一钱有余者”。这在“耗羡”之外又多加的部分,称为“平余”。乾隆三年(1738),清廷划一戥头,不许多取。而原有的“平余”即成合法:“耗羡”之外,每百两再提取6钱归公,名曰“平余”[49]。后各朝又不断出现新的“规费”,再不断进行新的“归公”。
此种反复“并费为税”的现象,早在明末清初黄宗羲就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以为,历史上的“并费为税”大都可以在短期内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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