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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体系及当代“税费改革”

时间:2007-3-10 10:55:17  来源:不详
来丛弊为之一清”,然长期而言,却与初衷相反。因“规费”并为正税,既使“活钱”变“死”,公费不敷;又取消“巧立”的“名目”,使人们不顾“正税”已包含各种名目的“规费”,而得以再度“巧立”各种“名目”进行加派。有学者将黄宗羲所举历史事例用公式表示[50],并有学者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当然,更多私派的“规费”没有“归公”。冯桂芬记载:

由来开仓,多派丁壮守护大斛,此古之道也。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又八扣(斛自五斗四升起,约六斗止,两次七八扣,即一石变为三四五斗),而淋尖、踢斛、捉猪(仓役格外任取米数囊入仓,乡民拒之,声如猪,故曰捉猪)、样盘米、贴米(排除米色,不出私费,即讲贴米)等犹在其外。又有水脚费、验米费、灰印费、筛扇费、廒门费,计约值米一二斗。总须二石五六斗当一石。道光初元,御史王相疏云:官以其私徽米一石当正供七斗,民不堪命。不知三十年间何以遽增至此。[51]

与“私派”并存的,是“亏空”。

诚如、张力将清代“亏空”概括为两种涵义:一指地方不能将国规定的赋税钱粮按时足量地缴归藩库,造成积欠;二指已上缴国库的赋税钱粮被官吏侵蚀、挪用,造成亏空,并列举种种“亏空”途径[52]。大有:1贪污;2滥支挪移;3拖延报销;4挪新掩旧;5造名目将正款混入流摊;6为收回扣,私挪公款放贷生息而成烂账;7已征不解不报,侵盗入己;8私挪库银,归还私债;9虚出仓储,挪用买补价银;10新旧官员交接,亏空不补,私立欠票,甚有“做亏空”(本无亏空,离任时从库中提出带走)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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