穴内,盖上土草草了事。不久大溜经过,即从此穴决口,造成巨大损失[42]。这些经不起风浪的豆腐渣工程还有好多。不符合河防标准的工程自然经不起黄河的侵蚀。
更为可恶的是有些河工为了一己之利,不惜想尽办法使河堤决口,从而有机会侵蚀公款。当时人记载,如果河久不溃决,“河员与书办丁役,必从水急处私穿一小洞,不出一月,必决矣,决则此辈私欢,谓以此侵吞有路矣”[43]。
(3)官员不到岗,河兵出工不出力。道光年间李星沅调查,南河四道管辖同知通判23员,旧例应常年驻守各地,随时实行修防。但当时情况是:“近年以来,惟徐州、常、镇道属十厅照旧分驻工次。至淮扬道属七厅、淮海道属六厅,率多聚处清江,厅属几同虚设。非遇省涨抢险,皆不到工。因而实任佐杂各官营汛,备弁协力,鲜不尤而效之,视堤防如传舍,即奏防汛候补人员,亦多安坐寓中,并不亲往帮办,殊非慎重要工之道”[44] 。河兵也不遵守河政制度。河兵本有每年植柳百株以保护堤根或供埽用的任务,但河兵往往多是虚报数字,不能真正完成任务。更有人将柳树植于河堤之上。河政制度形同虚设导致的结果是真正河防无人看管,堤岸遇水即溃。
由于治河工程牵涉到河官、河工的巨大经济利益,他们往往纠合在一起,共同贪污,并极力掩盖,不愿实施良好的治河制度,仍坚持不合时宜的治河制度,攫取最大利益。“原有的定期维修维护的相关制度与措施,逐渐成为一纸空文,各地不再认真执行”,由此导致晚清“正常的河工工程实际趋于废弛,河堤不决,河工不兴”[45],这为治河造成了极大困难。
四、汉、清两代治河制度的启示
汉代是我国封建统一国家治河制度的初创时期,其制度虽不完善,但因比较契合当时的需要,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和需求。事实上,汉代的治河制度逐渐走向有效,并为后来王朝提供了典范。清代治河制度比汉代完善得多,但效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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