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基本符合事实的。1876年4月,一个英国海军军官寿尔在参观了福州船政局后也说:“这里最近造的一只船——船引擎及一切部分,在建筑过程中,未曾有任何外国人帮忙”,“现在船政局的管理实际上是在中国人手中”(《洋务运动资料》八,页373,517。)。后为改进技术,制造“康邦”轮机和“铁胁”兵船,才又重新聘请外国技术人员,但他们纯属雇员,根本不能左右船局,而且随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成长,续聘的少量洋匠在合同到期后立即回国,“向之用洋员者,今皆以学成、艺成之学生、艺徒代之”(《船政奏议汇编》,卷36,页16。)。
下面再具体考察一下欧洲雇员在船政局的身份和地位。
在船局开创之始,左宗棠即与日意格、德克碑拟订了“保约”一件,“条议”一份(十八条),“合同规约”一份(十四条)。“条议”明确规定承办期限为五年,如在限期内,“俾中国员匠能自监造、驾驶”,则重赏雇员,否则不给奖金(《洋务运动资料》五。)。“规约”是日意格代表左宗棠与外国工匠签订的雇佣合同,第一条即指出,创办船局(包括学堂)是为了“以便华人学习外国语言文字及造船、驶船法度及一切算法、绘法等事”(《洋务运动资料》五。);第三条规定:“如三年之后中国员匠已能监造驾驶,应听中国大宪酌量裁撤”;第四条规定,受雇洋员“务各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各局厂华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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