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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共计24条。规定华商集股修建铁路,凡符合定章者“地方官均应一体保护,惟不得干预公司办事之权”。外商附股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华商兴办铁路则给予鼓励,“如系独立资本至五十万两以上,查明路工实有成效者,由臣部专折请旨给予优奖”《《商部重订铁路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3期。》。

  金融方面有1904年颁布的《试办银行章程》。户部有关奏折指出:“现当整齐币制之际,亟赖设有银行,为推行枢纽”《《户部奏试办银行酌拟章程遴派妥员折片》,《东方杂志》第1卷第4期。》。该章程共32条,仿照西方银行成例,对有关认股、设立分行、股东权限、发行纸币等,均作了说明和规定。1908年,度支部又厘定《大清银行则例》,规定大清银行就户部银行改设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本国人购买,不得转售外国人。同一年,度支部还制定了《银行通行则例》15条,规定银号、票号、钱庄及各省所开之官银号、官钱局等经营金银划汇贸易者,皆为普通银行,一体遵守该则例。凡欲创立银行,或独出资本,或按公司办法合资集股,均须预定资本总额,取具殷实商号保结,呈由地方官查验,报“由度支部优加保护”。此外还对银行结帐办法、营业时间作了规定《《银行通行则例》,《东方杂志》第5卷第5期。》。1910年,度支部又就货币问题颁布《奏定币制则例》24条,规定货币单位定名为圆,种类分为银币4种,镍币1种,铜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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