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卷第12期。》如此种种,使工商业者穷于应付。在与外商竞争的过程中,原本实力弱小的工商业者,加上得不到本国法律的保护,更处于不利地位。上海商务总会曾痛切指出:“我中国商人,沈沈冥冥为无法之商也久矣!中国法律之疏阔,不独商事为然,商人与外国人贸易,外国商人有法律,中国商人无法律,尤直接受其影响,相形之下,情见势绌,因是以失败者,不知凡几,无法之害,视他社会为尤烈,此可为我商界同声一哭者也。”《《上海商务总会致各埠商会拟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书》,1907年9月10日《申报》。》很显然,工商业者也已意识到制定经济法规的重要作用。
立宪派作为当时一支有影响的*力量,也曾呼吁制定经济法规以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上海预备立宪公会即曾阐明华商无商法保护之苦:“一则华商与洋商贸易,洋商有法律保护,而华商无之,故动受洋商之欺抑;二则华商与华商贸易,彼此无一定之法律规则,故常有不公平之结果,致失信用而妨经济。”《《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4页。》预备立宪公会还认为“社会经济困穷,由于商业不振;商业不振,由于法律不备”《《本会纪事》,《预备立宪公会报》光绪三十四年第20期。》,有了完备的商法,商人即可受到保护,商业也必将得到长足发展。这些呼吁,对于清末经济法规的诞生,也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清末经济法规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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