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利权,而颁行有关经济法规即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刘坤一和张之洞指出,列强对我矿山铁路久已垂涎,“知我于此等事务,尚无定章,外国情形,未能尽悉,乘机愚我,攘我利权”。“各省利权,将为尽夺,中国无从自振矣。”欲筹措挽救办法,只有“访聘著名律师,采取各国办法,秉公妥订矿路划一章程”,以使“华洋商人一律均沾”《《光绪朝东华录》(四),第4762—4763页。》。其办法虽仅为“华洋商人一律均沾”,但动机却是通过制定有关法规保护一部分利权,使中国利权不致尽落外人之手,因而也是值得肯定的。刘坤一、张之洞的奏折在当时颇受朝廷重视,清廷上谕曾“责成各该督抚等,认真兴办,查照刘坤一、张之洞原奏所陈,各就地方情形,详筹办理”《《光绪朝东华录》(五),第4803页。》。此后,会办商约大臣盛宣怀也说明,在商约谈判中各国均欲强占我矿权,中国必须参酌各国矿律,自行妥定章程,“以期主权无碍,利权无损”《《光绪朝东华录》(五),第4941页。》。商部对此也十分重视,上奏朝廷强调:“路矿两端,实为各国富强之根本,事属相因,政宜并重,所有各省矿产,业由臣部酌定表式,并拟妥定章程,奏明请旨办理。……统计三年之内,如查有切实办事,确遵臣部定章,于路务大有起色者,应准由臣部择优奖励”《《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415页。》。
上述表明,清朝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对制定颁行有关经济法规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应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虽然当时的清王朝从整体上看已趋于腐朽没落,但这并不排斥其中的一部分官僚试图通过“新政”改革,挽救清王朝的统治危机,同时使中国免遭瓜分灭亡之祸。对清王朝来说,瓜分灭亡即意味着其统治地位的终结,因此清王朝也想避免这一结果而思有所振作。正因为如此,才会有清末“新政”的出现和新经济法规的颁布。
就广大工商业者而言,他们当时是直接遭受无法律保护之苦的受害者。各种传统陋习的桎梏与层层封建势力的刁难,都使工商业者举步维艰。“激励工艺,反为行规压制;制造新颖,指为搀夺;烟通机器,伐木开矿,毁为妨碍风水;工厂女工,诬为藏垢纳污;土货仿照洋式,捏为妨碍厘规。”《《广东总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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