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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年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共计18条,明确规定:“无论现已设立与嗣后设立之公司局厂行号铺店,一经注册,即可享一体保护之利益”。该章程指明由商部设立商标注册局,专办公司注册事宜,规定了各类公司注册应缴纳的费用《《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

  《商标注册暂拟章程》系由外务部饬总税务司于1903年初拟,次年转由商部酌量添改颁行。该章程共28条,规定由商部所设注册局办理有关事务,津、沪两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以便商人就近呈请办理商标注册。“无论华洋商标,专用年限由本局注册之日起以二十年为限,其已在外国注册之商标,照章来请注册者,则专用年限即从其原注册之年限,但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有侵害商标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同时,对有关商标注册、注销、保护、惩罚等问题,均作了具体说明《《商标注册暂拟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

  1906年颁布的《破产律》共969条,对呈报破产、清理资产、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理资产、清偿展限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律指明了呈报破产的条件,规定了对亏折、意外事故导致破产和有心倒骗的不同处理方法,既一定程度地照顾破产商人的困难,给他留下“赡家之费,约敷二年用度”,又注意维护债主的利益。清理破产的具体事宜,规定由所在地商会公选董事处置。

  有关矿冶类的法规,清朝矿务铁路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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