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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此后又曾反复上奏说,拟订商律刻不容缓,以俾“商人有所遵循,而臣部遇事维持,设法保护,亦可按照定章核办”《《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132页。》。对于遭受奸商诈骗而倒闭的正当商人,商部认为也应予以保护,因而提出制定颁行破产律,奏清朝廷谕令将军督抚一体遵照,“嗣后遇有倒闭案件,即无须援引刑部前奏比照京城钱铺之例办理,以免两歧,而昭公允”《《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504页。》。此外,商部还曾禀准清廷责成各省督抚严饬地方官对回国投资的侨商“切实保护,即行妥订章程,奏明办理”,如仍有苛待侨商者,“查明按律严惩,以恤商艰而通民隐”《《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116页。》。

  再次,颁行法规,从法律上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之下,商人一直处于四民之末的卑微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要发展工商业使国家臻于富强,就必须从法律上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商部提出的办法是,制定施行有关奖商章程,由朝廷颁给商勋,工商业者凡有“创制新法新器,以及仿各项工艺,确能挽回利权,足资民用者,自应分别酌予奖励”《《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574页。》。清政府后又进一步说明:“凡有能办农工商矿,或独力经营,或集合公司,确有成效者,即予从优奖励,果有一局一厂,所用资本数逾千万,所用人工至数千名者,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据此,商部颁行了若干奖商的章程法规,规定“以资本之大小,雇工之多寡,为国家爵赏之等差,上自子男之崇,卿秩之尊,悬为不次之殊荣,以振非常之实业”《《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725页。》。为使一般工商业者也能获得奖赏机会,提高社会地位,商部后来还提出援照军功外奖酌给功牌成例,“凡商人出资营业,自一万元以至八万元以上著有实效者,由臣部查核无异,拟即分别酌给此项奖牌顶戴,用昭激励”《《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738页。》。

  第四,有效地维护国家利权。尽管《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不断出卖国家利权,但统治集团内部仍有一部分人意识到利权外溢的严重性,试图采取一些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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