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制定颁行的经济法规虽称不上十分完备,但也包括10余类,近20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冶、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商章程等诸多方面。以下分类略作介绍。
工商综合类的法规较多,有《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拟章程》、《破产律》等。《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于1904年初颁行,《东方杂志》曾统称《商律》予以刊载。其中《商人通例》共9条,比较具体地指明了商人的身份、经商权力及有关通行制度。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商人营业,或用真名号,或另立某店某记某堂字样,均听其便”。凡经商之人,“贸易无论大小,必须立有流水帐簿,凡银钱货物出入以及日用等项,均宜逐日登记”,商人所有一切帐册及关系贸易来往信件,留存十年”《《商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
《公司律》共11节131条,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呈报方法、经营管理方式和股东权利等。公司组织形式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4种,给予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董事局由众股东公举”,任期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即退”。股东无论何人,均享有应得权利,如选举董事局董事、股东会议议决权、查阅帐目权等《《商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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