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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首先,颁行商律以促进工商业发展。刘坤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联名呈递的长篇奏折中说:“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中国素轻商股,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苟图私利,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以故视集股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这样,“十年以后华商即可自立,骎骎乎并可与洋商相角矣”《《光绪朝东华录》(四),第4763页。》。商约大臣、工部尚书吕海寰也吁请清廷“通饬各督抚体察各省情形,统筹全局,订明东西通行法律,由法律以审定商律,由商律以措施商政”《《商约大臣工部尚书吕奏请速订东西通行律例以保主权而开商埠片》,《东方杂志》第2卷第6号。》。新成立的商部则指出,没有完善的商律,工商业发展便有诸多障碍。“从前开设局厂,或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每因章程未善,不免有牵掣抑勒等弊,以致群情疑阻。”《《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73页。》清廷上谕也明确表示,函需拟订商律,“庶几商务振兴,蒸蒸日上,阜民财而培邦本”《《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14页。》。以上这些论述,都强调了拟订经济法规对促进工商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次,制定有关经济法规以保护工商业者。李鸿章指出:“泰西各邦,皆有商律专以保护商人,盖国用出于税,税出于商,必应尽力维持,以为立国之本。”《《钦差商务大臣李谢恩折》,《江南商务报》第3期。》虽然其动机是为了向商人收取更多的捐税,但以商为“立国之本”,并提出仿行西法制定商律,用以保护商人,仍可以说是封建统治者经济观念的一个重要变化。商部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一折中说:“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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