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601页。》,由此从重农抑商一变而为大力振兴工商。清廷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13页。》
随着重商政策的推行,清朝统治者很快即意识到制定经济法规的重要性。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癸已上谕已提及拟订经济法规之事,此谕虽仍标榜“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同时还要求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渝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督抚大吏“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光绪朝东华录》(五),第4388页。》。清政府推行重商“新政”的实际步骤,首先也是设立商部和拟订经济法规,并特别提出要率先拟出商律以尽快颁布施行。1903年4月,清廷渝饬设立商部,同时“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其应如何提倡工艺,鼓舞商情,一切事宜,均著载振等悉心妥议,请旨施行,总期扫除官习,联络一气,不得有丝毫隔阂,致启弊端,保护维持,尤应不遗余力”《《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13一5014页。》。由此可见,清政府在推行振兴工商政策之始,就比较重视制定和颁行经济法规。
不仅清廷颁发了一系列上谕,一些督抚大吏和新成立的商部,对制定和颁发各类经济法规的重要性及其作用也有一定的认识。归纳有关言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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