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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法在天津参加乡试。他只好向运司提出呈请回原籍江南苏州乡试。后几经周折终于由长芦盐运司办成具结[31]。2、必须是非本省当地人士,即外省行盐之人。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盐商及其子弟确实“在行盐地方居住”,且与盐场“相依不能远离”[32],这些证据又都务在“结内注明”,“以凭核查”。本地商人包括本省不同府、州行盐之人均不准冒入“商籍”,而应在原籍考试。如徽州盐商在两淮“商籍”中始终未能名正言顺获得学额[33];山东“本省商人即领有盐引者,均令归入本州县原籍应试,以免混淆”;广东盐区即便土商子弟已进入商籍者,也要“尽行改归民籍,不得复以商籍冒应童试”[34]。3、“商籍”受惠者还只能是盐商本人及其亲子弟侄,而且他们也必须是在父辈行盐之地居住、无法回原籍应试者,“虽系商人一族,而不在行盐地方者”不能入“商籍”应考;盐商三代以外的亲属即“疎(疏)族子弟”、同伙人子弟,即所谓“商夥子弟”,概不准冒籍冒考;他姓冒入“商籍”者更不能应考。   

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条件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不尽一致,有些并未严格遵守,有的随大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关于盐商必须“在行盐地方居住”的规定,先时就未很好执行,以后又被忽略、删改。如乾隆年间,广东生员多半回本籍居住。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朝廷为岁考事令“清查土商(即本地冒商籍商人)及流商已退埠者(指不在省内行盐的外省盐商),概不准收考”,广东省经清查后,实得“商籍”应考生童12名,而据官府对该省数年中的统计,广东省每年有外省持“商籍”者 70-80人之多,数额相差悬殊。地方对此的解释是:应报考的盐商子弟,“因远居埠地,未及赶回报考,是以仅止一十二名之数”[35]。但这个说法是不能圆其说的,因为只有长期远在外省居住,才会“未及赶回报考”。可见,当时确实有许多在粤行盐的外地商人而未在粤长期居住。当然,悬殊的数字中也不排除有冒籍之人。对“必须在行盐之地居住”这一条,两浙盐区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朝廷既然“隆优恤之典、广进取之阶”,对占“商籍”“以现在执引行盐之人为凭”,那么就不必拘泥这些人来自何处、是否在此长期居住等,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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