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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 商籍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施后完全废弃)但不管怎样,匠籍与民籍的界限终究取消了,匠户在法律上获得了与民户一样的地位。连要籍也被废弛,显然政府已不可能再加设任何一种新籍,商贾仍无专籍。随着匠籍的取消,原本一部分与工匠有着天然联系的铺商也归到民籍中去了。

明代曾颁布过商贾非占籍不得坐市廛的法令,即商人必须要在经商地向官府履行登记才能居住、开业交易,其主要目的是官府能依此向其收税,并使其承担商役,即当值买办或交纳铺中实物。明中叶以后这种商役愈趋苛虐,铺商们怨声载道,士大夫也对此愤愤不平。清朝统治者汲取明代灭国教训,试图革除前朝积弊。顺治年间户部即发出了“故明加派三饷及召买等项,已奏恩诏免除”的成命[8]。不久又规定,“有一项人役,则有一项工食,有一项公务,则有一项钱粮”[9],工食钱粮的多寡暂且不说,这一做法本身比起明代无偿或低价掠取铺商是个很大的进步。康熙年间朝廷进一步清理商业政策,明文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衙门,若有兴作或需买办,“凡工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或“俱照时价估计给值,定为条款,以免铺户亏损”。这表明清廷已在制度上铲除了明代强迫铺户当值买办的陋习,受到铺商市民欢迎拥护,因此“官民称便”[10]。不过,由于官吏的贪冒,或存留不足,地方行政不敷支用,因此官府逼迫商人办解、铺户上供之类事仍时有发生,在江南的一些地区还十分严重。商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纷纷请求官府“勒石永禁”,希望通过在石碑上刻勒,向公众昭示各级政府法令,以此来禁止违法行为,保护铺商利益不受侵害。这些石刻碑文为我们了解当时政府的法规法令及社会现实提供了宝贵资料。《常熟县禁扰油麻钉铁铺碑》(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云:官府“禁扰铺行,五申三令”[11];《常熟县永禁苛派行户渔肉铺家碑》(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云:当官值月,“奉旨严饬,不啻再三”[12];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松江府有修造工程,欲召商铺贡奉木植、竹料,松江布政司得知后发布告示云:“该本司看得一应当官名色,久奉宪台严行永禁。凡有工作、及各衙门修造等项应需物料,皆令给发现银,照依市价平买,从无商铺承值之名。”[13]又如《永禁行户小轿当官碑》(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8年)云:“兴朝定鼎以来,……古来力役之征,一旦剪除殆尽,行户当官,久奉禁革。”[14]从这些碑文的背后,我们看到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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