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载版籍,立编审之法,最为适宜。商人铺户基本按其祖籍注册,一般商丁属民丁(民籍),军、灶者亦理属军(屯)、灶丁(籍)等。他们大多没有与其职业相配的户籍。
再从客观经济形势来看,战乱之后,当时社会生产力受到极大破坏,全国经济凋蔽,商业萧条,即便是明中叶商业相当发达的江南地区,此时也是“屡经残破,市井寥寥”,“人方复业,贸易无资”。当地的榷税机构 “日所征收不过近地小商,纳税无几”[4]。地处长江入海冲要的海门县,在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向朝廷的报告中说:“明季房号银两有无征派,卷宗尽毁无存,旧吏旧书俱经物故,概难起枯骨而问之。况清朝御极以来,滨江小邑城外驻扎兵马,有房无人,城内寥寥数户,十室五空,并无派征,无凭造报,……”[5] 可见当时市井之冷落、荒凉。许多城镇都如上述地区一样,明朝末年例向商贾征收的关税、房号银、牙税等,此时都难以兑现。商铺之利在整个清代财政中的比重微乎其微,因此清廷实无必要在户籍上另起炉灶、特别为铺商之类的人户专设一籍,只要按丁收银,其目的也就达到了。
为了尽快完成户籍登记,清廷还简化、删节明代户籍登记中的一些条规则例。取消匠籍就是其中最显著的例子。匠籍,原是明代在全国范围内遍行的一种大户籍,工匠一旦被著为匠籍,世业罔替,役皆永充,但至明后期该籍执业情况已与其初大相径庭。历经明清交替战乱后,匠籍的名实更是两不相符。有鉴于此,清政府简化役制,首当其冲就是革除匠籍,遂于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五月下谕:“免山东章邱、济阳二县京班匠价,并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6],从此宣告实行了三个半世纪的匠籍轮班当差制度的终结,匠户编入民籍,照民一体当差。在制度实行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反复,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政府又向匠户征解匠班银,对于匠户逃散只存户籍者,“或派民户代完,或有司自行赔补”[7]。(此制到“摊丁入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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