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清代湖南首富朱昌琳 竟
渐行渐远:清代中叶朝鲜
清代官场多有“潜伏”者
美国华盛顿纪念塔的碑文
揭秘:清代曾有一次流产
清代性文化的严酷控制
清代雍正朝的文字狱和“
再观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
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
试论直隶义和团运动三个
最新热门    
 
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 商籍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1772年)以后,各地不时颁布“商籍”新例,重申并严格“商籍”要求。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朝廷规定的“商籍”必备条件是:

    查商人当以行盐执引者为凭,虽数家共销一引,实属现在行盐之人,

其子弟自应列入商籍考试。至引已售卖,并非现在充商,此项乏商子弟,

既无盐务羁身,自可赴原籍应试。[30]

据上所引,当时占有“商籍”的主要条件有三:1、行盐执引者;2、在别省行商;3、其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此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说,1、这些盐商须是得到国家准许,即领有盐引的,且眼下正从事这一行业的合法盐商,“以行盐执引者为凭”、“务以引名为据”即是此谓。若过去曾经行盐,后经销乏业而将盐引卖出或顶于他人者,也不能占“商籍”,而要“赴原籍应试”。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长芦盐场就有“商籍”持有者王利宾因将引目顶于别人而失去该籍,只得回原籍乡试一例,具有典型意义。据《天津府呈送改籍生员王利宾印甘结申长卢(芦)盐运司验文》所记:当事人王利宾父王大亨曾“行(天津)肃宁县盐引,计二千道,引名王嘉豫”。利宾“自幼随父在津”,于乾隆三十六年参加入儒学考试,“取入沧州商籍第一名”。经岁考,“取一等第二名补廪”。数年之后大亨病故,利宾无力行盐,遂将引目顶于别人,于是利宾便失去“商籍”资格,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