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2年)以后,各地不时颁布“商籍”新例,重申并严格“商籍”要求。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朝廷规定的“商籍”必备条件是:
查商人当以行盐执引者为凭,虽数家共销一引,实属现在行盐之人,
其子弟自应列入商籍考试。至引已售卖,并非现在充商,此项乏商子弟,
既无盐务羁身,自可赴原籍应试。[30]
据上所引,当时占有“商籍”的主要条件有三:1、行盐执引者;2、在别省行商;3、其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此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说,1、这些盐商须是得到国家准许,即领有盐引的,且眼下正从事这一行业的合法盐商,“以行盐执引者为凭”、“务以引名为据”即是此谓。若过去曾经行盐,后经销乏业而将盐引卖出或顶于他人者,也不能占“商籍”,而要“赴原籍应试”。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长芦盐场就有“商籍”持有者王利宾因将引目顶于别人而失去该籍,只得回原籍乡试一例,具有典型意义。据《天津府呈送改籍生员王利宾印甘结申长卢(芦)盐运司验文》所记:当事人王利宾父王大亨曾“行(天津)肃宁县盐引,计二千道,引名王嘉豫”。利宾“自幼随父在津”,于乾隆三十六年参加入儒学考试,“取入沧州商籍第一名”。经岁考,“取一等第二名补廪”。数年之后大亨病故,利宾无力行盐,遂将引目顶于别人,于是利宾便失去“商籍”资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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