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武装总是处于不合法地位,而与封建王朝的政府军形成两军对垒的状态。义和团农民武装则与此不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清王朝虽然一再对义和团采取限制、防范、查禁的态度,但由武装的劳动群众组成的义和团,一般还是处于公开的、半合法的地位。作为清政府公开宣布的策略原则,在1900年6月以前,基本上奉行的是“止论其匪不匪,不必问其会不会”的方针,就是说,作为义和拳会,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但如果超越了封建统治秩序许可的范围,就要加以“匪”的罪名进行适当惩办了。等到1900年6月清政府向列强发布所谓“宣战”诏书以后,上谕中公开嘉奖义和团,称之为“义民”,甚至要各省督抚“招集成团,藉御外侮”,(《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63页。)那就更是取得了完全合法的地位了。
除此之外,还可以举出一些不同之点来,但这三点是最基本的,带有根本性质的。从这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义和团运动确实与通常所说的或一般意义的农民革命运动有着重大的区别。
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义和团运动是与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完全一样的对外民族战争呢?似乎还不能简单地这样判定。确实,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义和团运动曾一度发展为带有民族战争性质的斗争,但就运动的全过程来看,从总体来看,这场运动与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等典型意义的对外民族战争,同样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我们至少可以举出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的对外民族战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都是封建统治阶级,是封建王朝和中央政权。尽管这种领导、组织、指挥有时十分糟糕,而且在统治集团中几乎总是有失败主义和投降主义势力的存在。但毕竟应该承认,建筑在民族矛盾基础上爆发的对外民族战争,如果不是通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命令,是不可能正式进行的。义和团运动时期,1900年6月21日清政府发布过一个“宣战”诏书,似乎可以看作是清朝封建统治集团正式领导和组织反抗八国联军的一个标志,但可惜的是,仅仅过了四、五天时间,清朝政府就在致各省督抚的上谕中反复解释朝廷对义和团“剿抚两难”、“只可因而用之,徐图挽救”的“不得已之苦衷”,并一再申明“朝廷慎重邦交”、“不欲轻构外衅”的一贯态度,稍后,又电令出使各国大臣向驻在国政府切实声明,表示“中国即不自量,亦何至与各国同时开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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