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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私家修史举例

时间:2009-7-24 13:46:07  来源:不详

初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三位“大师”倡导的“经世致用”风气推动下,清初史学出现了活跃和繁荣的局面。梁启超说:清初诸师“皆治史学,欲以为经世之用”,“于宗社之变,类含隐痛,志图匡复,故好研究古今史迹成败,地理厄塞,以及其他经世之务”。[1]因而史家备出、史学著述不断涌现。

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约100年间,私修史学的成就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史纂修,二是舆地著述,三是古史编写,四是史表补修。四者之中,以明史纂修最为突出,最能体现其间的史学特点与成就。

一、明史纂修

自顺治年(1644)清朝入主中原,至康熙十八年(1679)征集50名“博学鸿儒”入选翰林院编修《明史》的35年间,官修明史没有丝毫进展,却出现了一个私修明史的浪潮。孙逢奇《甲申大难录》、傅维鳞《明书》、吴伟业《绥寇纪略》、钱士馨《甲申传信录》、谈迁《国榷》、张岱《石匮书》、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庄廷钅龙《明史纪略》、计六奇《明季北略》、《明季南略》、查继佐《罪惟录》等等,都是当时有影响的私修明史著述。康熙四年,清廷重开史馆,征集史料,于是又有一些私修明史推出,除上述《明季南北略》外,黄宗羲《明儒学案》、王夫之《永历实录》等都在此间完成。这股私修明史的浪潮,与“国可灭史不可灭”的遗民心态有直接关系,其中自然亦多包含“以史经世”的意思。

自康熙十八年诏修明史至康熙末年,私修让位于官修。明末遗旧中部分著名史家,如万斯同、潘耒等,以私人身份进入官修明史行列。康熙五十年“南山集案”后,不再有人私修明史了。

1.明遗民著述

清初私修明史,明末遗民是一支基本撰著队伍。他们“守志不屈,身虽隐而心不死,至事不可为,发愤著书,欲托空文以见志。[2]”以下,就《国榷》、《石匮书》、《罪惟录》等三部有代表性的明史著述加以介绍。

1)谈迁《国榷》

谈迁(1593-1657),字孺木,号观若,自称“江左遗民”,海宁枣林(今属浙江)人。据天启丙寅三月自序,知《国榷》始纂于天启元年(1621),至天启六年(1626)初稿已成。其自序云:“窃感明史而痛之,屡欲振笔,辄自惭怒臂,不敢称述。间窥诸家编年,于讹陋肤冗者,妄有所损益。”

顺治二年(1645),《国榷》续成崇祯、弘光两朝史事。至此,已是“六易其稿,汇至百卷”。不幸的是,顺治四年(1647)八月,书稿被盗。在心力殚竭的情况下,谈迁决心再纂,顺治八年完成第二稿。十年,携稿至京,访问明朝降官、皇亲、太监以及公侯门客,搜集口述遗闻。同时,参阅著名藏书家曾溶、吴伟业、霍达等藏书以及事涉明史的未刊手稿,一再修改、订正。谈迁卒后,书稿流落。至近代方有稍为完整的抄本,20世纪50年代经张宗祥整理为今本《国榷》,由古籍出版社于1958年出版。

《国榷》全书108卷,按年、月、日纪事,起元文宗天历元年戊辰九月,迄弘光元年乙酉五月。从“义例”可见其取材原则、编纂方。首先,“义例”明确书名的解释:“横木水上曰榷。汉武帝榷商税,今以榷史,义无所短长也。事辞道法,句榷而字衡之。”即对众多的史料要“榷而取之”,写出一代明史。

取材基本原则是“遍考群籍,归本于实录”。采取“人与书当参观”的基本方法:“其人而贤,书可多采;否则间征一二,毋或轻徇。”“文献不足征,则阙疑传信。”对于称谓,主张“特如本称,庶明履历”,明确表示“不以成败责一时敌国”,如对元末汉陈友谅、吴张士诚、夏明玉珍等人的称谓可证这样的原则,既使其书成为《明实录》的提纲或索引,又对《明实录》作有多处考订,因而在与其他史籍参互考订中形成了其特有的价值。全书的编纂,“事辞道法,句权而字衡之,大抵宁洁毋靡,宁塞毋猥,宁裁毋赘。”叙事中间有议论,或引他人曰,或作“谈迁曰”,或先引他人之说后再作“谈迁曰”。

《国榷》一书的突出特点在于比《明太祖实录》、《明史》某些纪事更具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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