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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六朝父系意识的成长与“宗族”问题——从北朝百姓的聚居状况谈起(一)

时间:2009-7-24 13:46:42  来源:不详
学,“德然父元起常资给先主,与德然等”,元起妻说“各自一家,何仍常尔邪!”[17]表示不满。其根据就是各家经济上相互独立。曹操与其从弟曹洪家也是如此。曹操为司空时令本县估算各家的资产,结果估得曹洪家与曹操家相等,曹操说“我家赀那得如子廉(曹洪字)耶!”曹丕在东宫时曾经“从洪贷绢百匹,洪不称意”[18],也证明家各自为计,并不通财。动乱时期会强化聚居的各家庭间的关系,除了“宗族乡里”的集体行动以外,关于去向各家仍可自行其是[19]。这与当时父系意识发展的程度分不开。
  《仪礼·丧服传》曾说“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认为因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在对父系祖先的记忆上参差不齐,即父系祖先意识的发育程度上高下不等。这段话不是无根之谈。
  这里有必要对“宗族”做一番追根溯源的研究。大体说来,除了皇族以外,汉魏六朝时期作为实体组织的“宗族”可以说基本不存在,观念上的“宗族”也始见于士人。这一点,需要深入到当时具体的生活实践中才能捕捉到,仅仅留心有关“宗族”的记载是不够的。

一  汉魏六朝母方亲属的作用与九族、宗族的含义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汉魏六朝时期母方亲属(当时所谓的母党、外家或外亲)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家庭生活中的影响。
  《仪礼·丧服》规定母方亲属的丧服为小功五月和缌麻三月,具体说来,为外祖父母、从母(即母之姊妹)服小功,而为从母之长殇、从母昆弟、甥、舅、舅之子则服缌麻丧,属于丧服中最轻的两种。如《丧服传》所归纳的“外亲之服皆缌也”,郑玄在注中亦说“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而为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姑服齐衰期(一年),为姑适人者、从父昆弟服大功九月。相比之下,外亲的丧服要比生物学意义上血缘关系相同的父系亲属轻得多。[20]这种安排通常被认为是突出父系的地位,用来证明父系宗族在当时的影响。不过,还有另一种解释。刘宋时人庾蔚之曾说“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21],暗示曾经有过外亲影响颇大的情况,而《丧服》的设制也正是针对这一状况的。此人精研《丧服》[22],所说并非无稽。
  从《丧服》的影响看,《仪礼》自西汉起就列为官学,传诵不绝,但西汉长期未行“三年之丧”,也很少按照《丧服经》的规定行事,只是西汉末以后逐渐有人行之[23]。为《仪礼》作注也要到了东汉后期,首先由马融为《丧服》篇作注[24],世间开始有人重视它[25]。如此看来试图抑制外家影响也不是只存在于先秦时代。求诸史实,外家影响大的情况的确不仅见于先秦,汉魏六朝时也广泛存在[26]。

  1.西汉初律令中的母、妻地位

  最近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中的西汉初年的律令有一些涉及到立后和服丧问题,其规定与后代颇有不同,值得重视。
  先说立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专门的“置后律”。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简三七九—三八○: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律文中提到的“寡”据简三七六“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生,乃以律为置爵、户后”,指的是“寡妇”。同墓出土的《奏谳书》所收“杜泸女子甲与人和奸”的案例中引“故律”云“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简一八○)这一案例被认为是西汉初年的事,故律所指尚难确定。不过它规定的为后顺序与“置后律”是一致的。据这两条律文,为后的法定次序首先是死者的子、父母妻女,然后是孙、耳孙、大父母与同居的同产子。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汉初年,母亲、妻子与女儿尚可以被立为户主,尽管她们的位置排在同类男性亲属之后。而父方的“孙”“耳孙”与“大父母”“同产子”则置于女儿后面。西汉初年的立后法定次序所遵循的并不是单纯的父系男性继承原则,也包含了母亲、妻子与女儿。比较代的规定,这种差别可以看得更清楚。《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立嫡违法”条的疏议引“令”云“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27],唐代立嫡顺序严格按照父系继嗣与嫡庶原则排列,完全排除了母、妻与女儿的一席之地。
  与此相若,《置后律》中关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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