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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六朝父系意识的成长与“宗族”问题——从北朝百姓的聚居状况谈起(一)

时间:2009-7-24 13:46:42  来源:不详
事者爵位继承的规定也不限于父方男性亲属。律规定首先是子男袭爵,“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者,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28]虽然父方男性亲属相对优先袭爵,女儿、母亲与妻子,乃至姊妹也都侧身其中。
  关于丧亲归宁的规定也与后代大有不同。“置后律”有这样一条:“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丧卅日,子、同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29],上面提到的《奏谳书》中的案例引据的“律”文也有“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30],两者涉及应是同一问题。此时的规定中,丧妻与丧父母均归宁三十天,比丧子、祖父母及祖父母的兄弟要多一倍,与后来通行的《仪礼·丧服》中偏重父方男性亲属的规定有相当的距离。
  家庭中母与妻的角色实际是相通的。今日之母乃昨日之妻;今日之妻多半会成为明日之母。上述律令的规定所承认的既是母亲的地位,也是妻子的地位,亦是相通的。概括说来,是对联姻关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认可。立后问题上,(父系)继嗣关系与联姻关系均得到尊重,只是在子—(本人)—父机会优先,而其它较远的父方亲属的机会则要排在母、妻与女的后面。机会优先唯有限的直系父方亲属可以享受。与后世只考虑父系关系的做法大相径庭。
  如果相信法律规定不是远离生活的空中楼阁,西汉初年的律令中对母亲与妻子、女儿地位的表述也就不应视为无本之木,在现实生活中必有其根源。汉初到唐初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的背景与动因需要结合生活实际作进一步的挖掘。

  2.日常生活中的母方亲属

  这一时期母方亲属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下文所指出的若干方面。而它的基础是建立在同母关系受重视之上的。上述汉初律令的规定与此背景不无联系。这里先考察同母关系的情况。

1) 同母关系受重视

  当时的同母关系似乎在某些情况下也比同父关系密切,至少与同父关系一样受到重视。普通人家的情况史书中记载甚少,难得其详,皇室生活提供了不少这方面的事例。
  汉武帝即位后,封与其母王太后同母异父的田蚡、田胜为侯,又听说他有一同母异父的姐姐金俗,在民间,说“何为不早言?”乃车驾自往迎之。金俗家在长陵小市,武帝“直至其门,使左右入求之。家人惊恐,女逃匿。扶将出拜,帝下车立曰‘大姊,何藏之深也!’载至长乐宫。与俱谒太后,……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甲第,以赐姊”[31],武帝迫切与金俗相见的心情跃然纸上,并未因非同父所生而有什么芥蒂。宣帝即位后“数遣使者求外家,久远,多似类而非是”,到地节三年(前67年),才求得外祖母王媪、媪男无故、无故弟武[32],其时距宣帝即位已经7年了,“求外家”之不易与周折,以及宣帝的锲而不舍可见一斑。
  另一个有意思的例子是汉元帝的皇后王政君,在其子成帝即位后封她的兄弟为侯时,同父同母的封户比同父异母的要多许多。王政君有兄弟八人,唯王凤、王崇与她同母。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二月封侯时王凤已嗣其父为侯,又“益封五千户”,累计八千户[33],同母弟王崇则“食邑万户”。而其它五个在世的异母兄弟仅赐爵关内侯,有“食邑”,但封户很少[34],五年以后的河平二年(前27年)他们被封为列侯时封户也只有二千到三千七百户[35]。最多的尚不足同母兄弟封户的一半,可见同不同母关系重大。不仅亲疏有别,待遇也高下悬殊。王政君另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弟弟苟参,她甚至想比照武帝时田蚡的先例,封苟参为侯,虽遭到成帝的拒绝,但也还授予他侍中水衡都尉的官职[36]。相形之下,王莽则没那么幸运。莽父王曼虽也是王政君的异母弟弟,因早卒,没赶上成帝即位时的封侯,不仅王莽幼年生活贫苦,仕途亦不顺,在射声校尉这一闲职上沈滞很久,封侯要到永始元年(前16年),比诸叔晚了十余年,还是在叔父王商等人的一再要求下才得到的[37]。较之苟参,他的出仕经历要艰难得多,个中原委,恐怕亦与王莽非太后同母子侄有很大关系。
  元帝的傅昭仪也是如此。傅昭仪的父亲早死,母改嫁郑翁,生男郑恽。汉哀帝即位后封傅氏外戚时,不仅封她的从兄弟三人为侯,因其同母异父的弟弟郑恽已死,封郑恽之子郑业为侯,并追尊郑恽为侯[38]。封户上其从弟傅商初封仅千户,郑业也是千户,并无区别[39]。
  江苏仪征胥浦汉墓中出土的西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的“先令券书”则反映了西汉末年普通百姓家庭在财产分配上母亲的作用与同母关系的重要性。据“券书”,“券书”作者朱凌的母亲先后嫁与三夫,有子女六人。与朱凌同父另有兄妹三人:以君、子方与仙君;另一弟“公文”,其父为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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