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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乡村社会的稳定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与借贷业丰厚的利润,使得从事这项职业者很难执行《大明律》中“违禁取利”的条款。不仅明太祖当初以诏令形式颁布的“凡公侯、内外文武官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注:《明英宗实录》卷66,正统五年四月条。) 禁止性条款得不到执行,即使是《大明律》中规定的典当和借贷的取息利率和其他事项都很难被彻底执行。
    首先是典当和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大明律》规定的月息不过三分和“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的规定。在赵毅先生所列的正统至崇祯年间松江府华亭县、河南邓州、顺天府句容县、广西、钦州、四川松潘、江南三吴和广东廉州等12例私债利率,都远远超过了明王朝法定的月息不过3%、年息不过36%的标准,其中利率最低一例约60%,最高一例为600%。(注:赵毅:《明代豪民私债论纲》,《东北师大学报》1996年第5期。) 事实上,600%的利率远不是明代高利贷放债者的极限。“以一取十”(注:(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户部类·申明旧制条约事》。) 的1000%的高利贷放债者依然大有人在。“(借银)若迟还,利上加利,有揭银一两,还至五七两者。”(注:(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户部类·军职债主多取俸利问罪追还枷号一月例》。)
    其次是官吏参与经营典当和借贷现象普遍。在“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社会变迁中,金钱成为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于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权贵势要纷纷参与典当和高利贷的放债经营,上自京师朝廷官员,下至地方王府、布政司、按察司、卫所、府、州、县等地方官员,或亲自参与放债,或指派亲属经营、或蓄养奴仆家丁放债,种种非法放债之例,不胜枚举。如在江西鄱阳,“各王府内臣、仪宾、典膳等往往纵容家人,在于各乡置立庄田,占卖民产,以致逼民无所,逃移为非。甚至粮不过割,累害里甲赔貱。拔军在庄看守,扰害居民,举放私债,累利加算,准折田产、房屋者有之,折准孳生人口者有之。逼迫多端,甚为民害。”(注:(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户部类·禁约典膳仪宾等置产放债害人例》。) 成化初年,“有等管军头目,恃权挟势,往往使令家人、伴当及跟随人等,假倚买卖为名,将杂银、粗布散放与各路卫所管操、管屯官员,及散与该管旗军余丁,每杂银一两,强买细米一石一二斗。又逼令出备车牛装送。其管操、管屯官员,因而各将自己物货,混同在内撒放,加倍取利肥己。”(注:(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户部类·各边管军官于所部内放债及强买马匹》。) “近年以来,多有京官放债,不体虚实,或借本处军匠,累害原籍户丁;或放他处粮户,冒名复追里甲,违禁取利。多则钉对,少加八,每令子孙家人具状府县,以势追取。”(注:(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户部类·放官债以侵民例》。)
    再次是非法逼债猖獗,官豪势要以私债强行占有债务人田产、财物,以暴力手段强夺暴打准折债务人妻女子弟, 甚至为此致死人命者之事屡见不鲜。 成化十年(1474)八月,礼部等部衙门在为“建言民情事”的奏疏中,对势豪之家及其泼皮无赖之辈非法逼债及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曾有深刻揭示。
    近年,有等豪富之家举放私债,多累伴当家人,不问乡曲旧家故官子,一或借贷,辄使三五成群,络绎坐地取要。少失疑侍,秽言辱骂,或拿到家锁打逼追,致死人命者有之。又有一等不才致仕官倚势,因子孙众多,下乡狼虎害人,准折家业。遇民逃窜,甚至拿锁灶场、牛栏等处,有因受气不过而自缢者,有因饥寒致疾而累死者。又一等家族众盛,暴横乡里,打骂故不足言,侵夺尤莫能御。一逢势均力敌之家,聚众辄至一二百,彼此逞凶,殴打人命。又有一等泼皮小民,设遇前项人家,则即敛手屏息,稍遇势不如良善,取租索债,即将老幼久病之人打死,及将怀孕妇人堕胎,图赖乡里。里长措怕人命劝和,要银多至三二百两者有之。又有一等健讼刁民,凭恃刁泼,每遇良善债主,驾捏虚词,妄控骗害。凡此五种,深为民患。(注:(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户部类·债主关俸问不应》。)
    这是成化十年(1474)八月初八日礼部等衙门接受候选同知毛瑗的建言,而向明宪宗题奏的奏疏。其中所列的富豪势要和泼皮无赖之辈五种放债苛民的暴行,令人发指。典当和借贷中的种种非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引起了他们激烈的反抗。为打击非法典当和借贷害民,维护社会的既有秩序,明朝统治者自明代中叶起,便着手对《大明律》中“违禁取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并以判例的形式,编纂成所谓的《问刑条例》,作为整合由典当和借贷所引发的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针对内外放债之家前往债务人原籍勒取盘剥、苛累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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