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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乡村社会的稳定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印)
    告示实帖江永泰典铺(注:《清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初八日江西鄱阳县江永泰当铺歇业告示》,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由江永泰通过江西鄱阳县知县依法申请歇业的这纸告示,不仅明确宣布了典铺因“入不敷出”而被迫歇业关闭的事项,而且还向客户告知了尽快前来清理债权、清算债务的信息。本来,按照奸商的逻辑,江永泰本来可以一夜将当铺内财物席卷而去。但作为守法经营的典商,江永泰并没有这样做。这纸告示是徽州典商依法经营的集中体现。
    此外,一些地方官府,还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场出发,颁布禁止违禁取利的行政法规,有的甚至明确要求典当让利于民。雍正末至乾隆初,出任江西按察使的凌焘,就曾颁布《示当铺》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要求各处当铺守法经营,让利于民。告示云:“为晓谕事。照得典铺酌让利息,原经本司会议,除行息仍照旧二分外,如有当物期满一年取赎者,让利一月;二年取赎者,让利二月。久经颁示饬遵在案。兹届岁暮,民间典取倍于平时,诚恐法久禁弛,合再通示晓谕,仰典商人等知悉,务遵详定成规,期满一年,让利一月,二年让利二月,戥头水银务要出入一例,毋得恣意苛剥。至于乡民远来取赎,尤宜随时给发,不得任意刁掯。倘或视为故套,不遵劝谕,一经访出,法在必究。慎之毋忽。”(注:(清)凌焘:《西江视臬纪事》卷3《条教·示当铺》。) 不仅江西有这样的让息减息之地方法规,在广东,类似的地方法规也有颁行。嘉庆年间,“百鞠先生总制两广时,为质库立约法:岁自十月朔始,至除夕止,凡质者皆减息、赎息,三分则减一分;二分息者减五厘,;以一分五厘行息者,减其三。于是,赎者多迟至十月。谓其息之减也如是已有年。”(注:(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下。)
    在城市典当业发达、典当商人追逐暴利和官吏势豪恃势巧取豪夺之际,明清时期不断有在朝或在野官绅发出禁逐典商的呼吁。这对禁止和打击暴利经营、倚官豪夺式的高利贷经营者无疑是应当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小规模便民式的质铺和乡村短押小铺对调剂百姓余缺、稳定乡村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明代户部尚书方钝就曾提出不能禁逐质铺和短押小铺的建议。他说:“质铺未可议逐也。小民旦夕有缓急,上既不能赍之,其邻里乡党助一臂之力者,几何人哉?当窘迫之中,随其家之所有,抱而趣质焉,可以立办,可以亡求人。则质铺者穷民之筦库可无议逐矣。”(注:(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5《三宜恤》。) 清宣宗道光二年(1822)十一月在一道谕旨中,也对民间质押小铺的作用给予首肯,并立法加以保护,谕旨称:“民间典质称贷,有无相通,事属常有。江西省所属,向有殷实之户,于青黄不接之时,将余谷听农民质押,以有余补不足,沿行日久,贫富相安若再加立禁令,官为限制,事涉烦苛,致滋流弊。”(注:《清宣宗实录》卷45,道光二年十一月壬辰条。) 显然,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在打击和取缔“违禁取利”的不法典当商铺的同时,致力于保护民间正常的借贷业——质铺或短押小铺的举措,是有利于乡村经济发展和既有社会秩序维系的。
    总之,明清两朝关于典当和借贷行为的立法调整,就根本目的而言,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日益腐朽的封建政权的统治。但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来说,的确也是功不可没。或者说,这些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立法调整,反映了两朝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成熟。这些立法调整,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乡村经济的发展,应当说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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