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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清史研究概况

时间:2009-7-24 13:48:10  来源:不详
朝对哈密吐鲁番回部的民族政策》(《新疆大学学报》4期)一文中,认为清朝对哈密、吐鲁番回部采取了有别于其它维吾尔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即政治上施行札萨克制为中心的笼络政策,经济上给予丰厚的利益,并充当额贝杜拉和额敏和卓两大家族在领地上的统治靠山。这一民族政策在清朝统一新疆和统一初期,颇具积极意义,但统一新疆后不因时予以变革,其民族政策愈益表现出消极性和落后性,因此是失败的。王锺翰认为清代满族统治者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成功的。一、在东北满族发祥地,满族奠基人努尔哈齐对东北各族实行招纳、吸收、融合的民族政策及兼容并包、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宗教政策;二、在内外喀尔喀蒙古,推行分而治之并限制利用的政策,宗教上为政治目的而提倡信仰藏传佛教;三、在天山南北路,采取旗治、民治分而治之及限制新疆与内地人员交往的政策,并尊重那里的伊斯兰教信仰;四、在西藏、甘青地区,大力提倡、利用藏传佛教以为统治工具,三次出兵西藏,有效地维护了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五、在西南诸省推行改土归流,改变了土司、土官割据一方的局面,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清代民族宗教政策》载《中国社会科学》1期)。《理藩院则例》是清代众多民族法规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但是关于它的性质,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说法,众说歧异,颇不统一。苏钦在《理藩院则例性质初探》(《民族研究》2期)一文中,认为它是理藩院机关内部的一部工作条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同时它也是清朝国家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它之所以具有上述双重性质,是和清代司法与行政一体的组织体制密切相关的。史筠认为《西藏通制》是在自清朝开国管辖西藏以后一百几十年的对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清王朝治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制度化、法律化,也是清王朝封建统治者治理西藏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清王朝治理西藏的基本法律——〈西藏通制〉》载《民族研究》2期)。徐晓光在《清朝民族立法原则初探》(《民族研究》1期)一文中认为,清朝的民族立法是本着“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立法指导思想制定的。潘志平在《和卓崇拜的兴衰》(《民族研究》2期)一文中,着重对中亚与新疆的和卓崇拜的兴衰历史进程作了考察,认为和卓崇拜是当时中亚和新疆苏菲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产物,是与当时中亚和新疆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相适应的。同时对和卓没落和消亡的基本原因作出了令人满意的阐释,较有新意与创新。此外郭松义的《清代湘西苗区屯田》(《民族研究》2期)和王熹的《论乾隆时期伊犁哈萨克贸易的马价、丝绸价与贸易比值问题》(载《民族研究》4期)两文,也就各自的命题进行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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