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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内蒙元史研究综述

时间:2009-7-24 13:48:24  来源:不详
学报》第3期)一文。


  法律。沈仁国《元代反赃贿法述论(续)》(《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第1期)是其去年发表的这一文章的后半部分,本文揭示了元代反赃贿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并将这一过程分为雏型期、初步确立期、确立与调整期、补充与完善期,分类探讨了反赃贿法在各时期的主要内容。曾代伟《<大元通制>渊源考辨》(《现代法学》第2期)一文,从追溯元代前期艰难的修律立法历程入手,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环境,对《大元通制》的本原作了详尽探索。认为《大元通制》是世祖以降数十年修订律书的摸索与奋斗的产物,仁宗“延祐律书草案”是《大元通制》凭据的直接蓝本,延祐、至治年间仗恃兴圣太后权势的“后党”保守派与皇帝为首的“帝党”改革派之间激烈的政争,是《大元通制》难产的主要原因。判决离婚即官府断离,是我国古代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司法形式。谭晓玲《浅析元代的判决离婚》(《内蒙古大学学报》第3期)一文,就元代的判决离婚及相关问题作了探讨。指出元代的判决离婚主要适用于犯“义绝”和“违律成婚”类诉讼,这也是元代判决离婚的两大特点。这些强制性的离婚措施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纲常、规范社会统治秩序。胡兴东《元代民事审判制度研究》(《民族研究》第1期)认为:元代民事审判机构是多元的,这是元代在民事法律适用上采用属人法的结果;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十分发达,并且出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救济。田宅争讼在元代民事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杨淑红《元代的田宅争讼》(《集刊十六》)一文,就元代田宅争讼的具体内容和政府的审断进行了考察。
  军事与反元斗争。王献军《元代海南的黎兵》(《海南大学学报》第3期)一文,从黎兵及黎兵万户府的设立、罢废与复立;黎兵万户府与屯田机构的关系;元政府使用黎兵治黎的原因;黎兵与土官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对黎兵进行了论述。张宁《不可把“入都汴梁”视作北方红巾军反元的鼎盛期》(《北京大学学报》第2期)认为,当北方红巾军政权入都汴梁之际,正是其大规模的北伐事业失败和北方红巾军整体实力被元军分割肢解之时,因而“入都汴梁”绝非北方红巾军反元的鼎盛期;不宜太高评价北方红巾军政权“入都汴梁”,因为它在事实上并不具有推进北方红巾军反元事业发展的实际价值和意义。黄志繁《抗元活动与元代赣闽粤边界社会》(《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指出,文天样等人在闽粤赣边界的抗元活动不仅是延续宋室命脉之举,而且也是给三省边界地区带来重大影响的“地方事件”。边界地区持续的社会动乱不仅使化外的“畲”人与化内的“汉”民等人群相互交融,而且官方的行政区划亦因此而跨越原来的数省边界,使边界模糊不清,导致赣闽粤三省边界形成元代一个独特的地区。屈文军《畲族的反元斗争及其影响》(《集刊十六》)一文,探讨了畲民几次重大的抗元、反元斗争,认为畲民的斗争不是为了复宋,元代平定畲民的反抗也未造成畲民的大规模迁徙。


  二、经济
 

  手工业、商业。马明达继去年发表《元代笔工考》后,今年又发表《元代墨工考》(《西北民族研究》第1期)一文。作者以元人集部为主,钩稽出元代墨工凡38条46人。指出元代笔墨制作并不是毫无成就,而是处于唐宋到明清间一个承前启后的衔接阶段,不仅产生了一些新的工艺流派和一大批优秀工匠,而且还出现了诸如《墨史》、《墨法集要》等墨学论著,在中国墨史上占重要地位。胡小鹏《元代的系官匠户》(《西北师大学报》第2期)一文,从系官工匠的来源、类别、数量与待遇等方面对元代的系官匠户进行了全面探讨。指出系官工匠部分来源于早期征服过程中的俘虏,部分接收自南宋官手工业的工匠,均通过匠籍制度加以维系。系官匠户数目庞大,专业化程度高,是当时手工业生产的主体。虽然其身份管理严格,但在户籍赋役制度确立后,大多数系官匠户的待遇处境较一般民户为优,并不是毫无人身自由的工奴。刘莉亚、陈鹏《元代私营手工业初探》(《河北师大学报》第5期)指出,元代私营手工业是元代民间手工业的重要存在形态,与家庭副业手工业不同,它的生产主要以盈利为目的,生产的商品化程度较高。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技艺,技术较为专一,就其生产规模可分为个体工匠、个体手工业作坊两个层次。二人还有《元代系官工匠的身份地位》(《内蒙古社会科学》第3期)一文,认为元代系官工匠并非奴隶或工奴,他们与同一时期的其他人户一样,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享有与其他人户一样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上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官府应役之外,可在一定限度内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刘莉亚《元代国家各级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中国经济史研究》第3期)指出:元代中央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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