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車)紫H,虎長。 (包山簡牘1)
H2、
——(韋車){革-昆/心}韋H,虎長。 (包山簡273)
I、
——(甬車)紛I,{鼠勺}長。 (包山簡268)
J、
——(正車)紫J,虎長。 (包山簡271)
原考釋(618)說:“{妟叴},讀如綹。”(《包山楚簡》65頁)對於H、J二形則未作說明。何琳儀先生將“{妟叴}”釋爲“{女叴}”,謂“{女叴},从女,叴聲。包山簡{女叴},讀綹,或讀{糹句}。”(《字典》165頁)又:“{韋叴},从韋,叴聲。包山簡{韋叴},不詳。”(《字典》166頁)林澐先生謂“{韋叴}”字“可釋爲{革句}。”“{糹叴}”字“即《說文》{糹句}字”。〔24〕
今按《說文》:“綹,緯十縷爲綹。”又:“{糹句},纑繩{糹句}也。”與簡文用法不合,“{革句}”則不見於字書。可見原來對“{韋叴}”、“{妟叴}”及“{糹叴}”的釋讀,是有問題的。驗諸簡文文例,“{韋叴}”、“{妟叴}”及“{糹叴}”與“虎長”或“{鼠勺}(豹)長”並舉,“長”,借作“韔”〔25〕,它们所記錄的顯然是同一種器物,李家浩先生曾謂包山簡273簡的“{韋叴}”即簡268的“紛{妟叴}”之“{妟叴}”,當是車馬器名,〔26〕說極是。如果上文對天星觀簡“C”字的釋讀不誤,那麽包山簡中从“叴”聲的H、I、J也都應該釋爲“櫜”字。寫作从“韋”的“{韋叴}”,猶如《集韻》“櫜”或作“韟”,“箙”或作“韛”。“櫜”字作“C”、作“{韋叴}”,與“箙”字作“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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