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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时间:2009-7-24 13:49:58  来源:不详
说前者把绅士放在社会一方看,而后者把绅士放在国家一方看。其次,根岸佶认为官僚是国家机器的载体,绅士是联络官民的中间社会集团;佐野学则认为绅士与官僚属同一阶级,在朝官僚与在野绅士无本质差异,“中国革命前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绝对占有制,那就是说,作为统治阶级,这个阶级包括在任官僚、不在任的豪绅及大地主。当官僚退休回乡,就变成豪绅,豪绅一旦出仕,就成了官僚”。也就是说,前者主要是从社会角色方面来审视官僚与绅士,而后者则主要从阶级本质方面来审视官僚与绅士。
根岸、佐野二氏的著述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日本汉学界中国绅士研究的早期成果,其论点虽为不少学者认同,但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1948—1949年,松本善海先后发表《旧中国社会特质论的反省》和《旧中国国家特质论的反省》,对中国国家、社会分离论提出质疑[?]。按照佐野学等人的观点,只要农民纳税,中国国家“就没有插手村落自治的政治欲望”。对此,松本善海不以为然,认为正是出于税收的需要,国家不但不能听任乡村自由发展,相反会极力加强对社会的干预和渗透,因此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编制乡治组织,以便确立对农民的控制;正是由于中国国家建立起控制农民的体制,它才退到一个似乎与社会“分离”的位置上,从而使乡村具有“自治色彩”。在此基础上,松本就乡绅问题提出如下论点:
(1)乡绅是唐宋间在基层社会确立统治的。他说,汉时代,彼此孤立封闭的自然
村构成专制国家的社会基础,后因地方豪族将这些村落的自治机关转化为自己的专制机关,或“制造出独自的结合而将之拆散”,因此到了隋唐时代,为了有效控制这些村落,政府在各地建立了“行政村”,使国家权力渗透到村落内部。由于这些通过“来自外面的政治性力量”所编制的行政村自身很脆弱,因此到了晚唐,随着均田制等一系列制度的破坏而趋于解体。导致均田制、行政村瓦解的主要原因是作为“新的社会结合形态的庄园的扩大”,也可称作“民众之间产生组合性结合关系的社邑或社的发展”。对于日益没落的“均田”农民来说,庄园的发展意味着在“国家划定的乡里之外”也出现了能够生活的“世界”。这虽然是中世纪村落发展的共同趋势,但最终没有完成向那个方向的转变,“结果到了下一时代,这些村落自治组织变成官僚主义的产物的乡绅的专制的地方”。因此,“乡绅的历史性出现,虽然是被相当有意识地抑制,但又作为官僚主义的产物而从上面意外地降临”。也就是说,当“不断地从下面产生的新的合作关系变得强有力时”,“不知不觉中地被吸收进入由上面制造的组织中”,或者“转化辅助性组织机关”。这种状况恰与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把从下层崛起的人吸收进官僚层中,而阻断新阶级的形成一事相呼应。
(2)乡绅产生后,本来的村落的代表者实际上成为乡绅的傀儡,“村落代表者的地位不
但已经不再优越,反而成为负担”。松本认为,乡绅具有双重性格,一方面它是“由村落支配者的父老转变而来”,另一方面却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作为官僚制的产物和“准官僚”,即拥有官僚出身。
(3)松本善海虽然对国家社会分离论持批判态度,但同样认为豪绅是“官民联络”的中介。[21]
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升赞同松本善海关于“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的观点[22],但对绅士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理解与松本善海仍有些微差异。例如,在考察刑罚权与社会构造关系时,一方面仁井田升支持打破“国家、社会分离论”,把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理解为国家对人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古代中国的“户籍制”即基于这一意图,中国古代国家之所以垄断刑罚权,就是为了将其统治渗透到社会的底层;另一方面又认为“地方共同体”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国家权力并非无可限制,“与近代国家不同,国家只有以社会共同体为媒介方能将其刑罚权充分施诸人民。……国家甚至可能把部分刑罚权委诸家庭或村落共同体。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如地主权力——同样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并与这两种权力保持一致。然而由于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享了国家刑法权,因而其权力所有者就有可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刑罚权”。显而易见,仁井田升已注意到“中间社会团体”对专制体制的制约与补充功能,因此他不但认定“由村落内部的权力把持者——如乡绅——控制的村落”不会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而且断言:“中世的各种社会集团均不能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国家权力可渗透到各集团的内部,各集团成员既要服从集团统治,又要服从国家统治。同时,国家权利与集团首领保持不即不离的关系,当村落首领与国家权力发生利害冲突时,他们胆敢和包括佃农在内的普通村民一起与政府对抗。然而,他们又与国家权力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由于乡绅、地主是统治权力主体,为了充分实现对社会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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